后头沟村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规范化管理,使其成为党员活动中心、村民议事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教育培训中心和文化娱乐中心,为推动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二条 按照“节俭实用、便民利民、便于管理”要求,科学合理规划村活动场所建设,凡是没有活动场所或活动场所危旧狭小或不能满足需要的,要进行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已有活动场所且能够满足需要的,要搞好修缮维护,确保长期使用。新建、改扩建和修缮的活动场所,要功能配套,设施齐全,格局明晰,设置合理,至少具备“八室”功能,即:党员活动室、村民议事室、便民服务室、村民阅览室、远程教育室、广播宣传室、计生工作室、治安联防室。有条件的村,可探索开展养老、幼教、洗浴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 村活动场所外部环境要干净、卫生、整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安装健身器材、修建篮球场等。
第四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门口悬挂村“两委”标牌、村监委标牌,标牌的制作材料、大小规格、字体颜色及悬挂方式以镇乡街为单位统一规范。
第五条 活动场所设置“三务”(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栏和新农村文化墙,要单独设置,美观醒目。
第六条 活动场所要做到相关制度上墙,党员活动室制度悬挂整齐。
第七条 便民服务室要有必要的办公桌椅、服务内容及相关制度。
第八条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产权属国有、乡管、村用的公益事业场所,凡有乡以上财政(含党费)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投入的村级活动场所,其所有权归国家和村级组织共有,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其场所及设施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抵押、担保、变更用途、对外投资等。乡、村共同负责村活动场所及公物的管理,村级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建立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文字档案和影像资料,对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设施设备等进行登记造册,并报乡党委组织备案,确保活动场所国有(集体)资产的完整性。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性质,不得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私自买卖、租赁、挪用、抵押、侵占。发现以上违规行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任何执法部门不得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进行财产封存或判罚将其抵押债务。
第十条 村级要建立村级活动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村干部的岗位职责,完善村级组织基础档案和各类登记薄册,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第十一条 村要制定和完善值班制度,安排专人或班子人员轮流值班,认真做好日常维护和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活动场所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二条 在村“两委”换届或其它原因调整班子和资产管理人员时,做好村资产交接手续,严防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党员活动中心的作用。要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积极开展“三会一课”、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活动,切实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不断提升党建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中心的作用。实行依法治村和村民自治,认真落实“三务”公开、“三位一体”民主治村、“一事一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群众到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参加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决策会等活动,推进村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现全体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便民服务中心的作用。继续推行为民办事全程代办服务承诺制,全面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公共服务覆盖到村。推行村干部轮流坐班制,为群众提供证照办理、申请审批等代理代办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采取开办农民夜校、举办农民大讲堂、观看远程教育宣传片等办法,大力加强农村实用技能、科技文化、政策法规和市场经济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文化娱乐中心的作用。村级组织应将远教放映室、草原书屋、健身室等文体活动场所经常向党员群众开放,通过设立新农村文化墙等载体,宣传弘扬传统文化和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每年举办一次主题文体活动,努力创建一个体现乡风文明的文化品牌,带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