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的情况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
二、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民主推荐产生,一般每15户推荐1名,一个村民小组不少于3名。
三、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
四、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出缺时,应及时补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五、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3、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4、讨论通过或撤换村民委员会下属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建设等委员会的成员;
5、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正确的决定;
6、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村委会应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3天前,将会议时间、内容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代表,村民代表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认真做好准备。
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的根本利益相抵触。不得撤销或改变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
九、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其中一事一议事项应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十、村委会应及时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
十一、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