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任务分工方案(暂行)的通知 奈政办字〔2021〕58号

发布日期:2021-09-06 浏览次数:105

旗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厅字〔2021〕12号文件精神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工作方案》(厅发〔2021〕5号)和通辽市分工方案,始终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各部门深刻认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上三级相关工作部署,坚持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和节能减排任务举措,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做好核查评估工作

(一)全面核查评估在建和已建成“两高”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通辽市规定的“两高”项目范围,7月底前完成在建和已建成“两高”项目摸底排查,建立在建项目清单和已建成项目台账,逐一核查节能审查、环评审批和符合产业政策情况,形成核查评估处理意见,开展分类处置整改。

节能审查方面:

1.对于应办理但未办理节能审查的在建和已建成项目,一律停建、停产整改,在实施惩罚性措施、纳入能耗预算管理、落实指标来源、补办节能审查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旗发改委、工信局根据项目开工时间确定监管职责)

2.对于主要产品设计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在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停建整改,整改方案经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工,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旗发改委、工信局根据具体项目能评审批部门分工负责)

3.对于违规批复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由项目具体节能审查部门负责,审查权限在区、市两级的,由旗对应部门负责)

4.对于未办理节能验收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办理节能验收,严格按照用能预算指标组织生产。(由项目具体节能审查部门负责,审查权限在市区两级的,由旗对应部门负责)

5.对于实际能耗超出批复能耗的已建成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由项目具体节能审查部门负责,审查权限在区、市两级的,由旗对应部门负责)

环评审批方面:

1.对于应办理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在建和已建成项目,一律依法停建、停产整改,在实施处罚性措施、完善环评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旗生态环境局负责)

2.对环评审批把关不严、落实要求不力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旗生态环境局负责)

产业政策方面:

对于违反产业政策、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坚决从严查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整改。(由项目具体立项部门负责,立项权限在区、市两级的,由旗对应部门负责)

(二)加强拟建“两高”项目审批前评估。落实拟建“两高”项目审批前评估制度。对正在洽谈、尚未审批的拟建“两高”项目,在备案前要认真分析评估对能耗双控、碳排放、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质量的影响,评估结论作为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两高”项目办理备案的重要依据。(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其中,能耗双控影响评估由旗发改委负责报请市区两级开展,碳排放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估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分级负责,产业高质量发展影响评估由旗发改委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核准权限在上级的按照“谁审批、谁评估”的原则申请评估。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和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旗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能分工负责,旗工信局配合)

三、严格准入管理

(三)严控“两高”行业产能规模。2021年起,全旗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氟乙烯(PVC)、合成氨(尿素)、甲醇、乙二醇、烧碱、纯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内蒙古鼓励类项目除外〕、磷铵、黄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超高功率以下石墨电极、钢铁(已进入产能置换公示阶段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除外)、蓝宝石、无下游转化的多晶硅、单晶硅等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要按照“减量替代”原则,落实压减产能和能耗指标以及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其中,产能置换比例按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厅字〔2021〕12号文件精神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工作方案》实施(见附件2)。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旗发改委、工信局牵头,旗生态环境局配合)

(四)提高“两高”项目准入标准。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在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环境质量、污染物减排、碳排放强度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工艺技术装备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产品设计能效须达到国家能耗限额先进标准或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旗发改委、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牵头,工信局配合)

钢铁、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焦炭、电石、聚氯乙烯(PVC)、烧碱、纯碱、合成氨(尿素)等项目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提高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准入条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旗发改委牵头,旗工信局配合)

新建煤电机组设计供电煤耗、热电联产机组供电和供热煤耗须达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574—2017)》先进标准。(旗发改委牵头)

(五)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项目建设中的应用,强化涉“两高”行业相关规划环评约束。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要求。对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新建、改扩建“两高”项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旗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加强能耗较大的新兴产业规划布局和政策引导。落实自治区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指导意见,结合我旗实际,推动现有数据中心节能运行,延伸数据中心产业链条。(旗信息办、发改委、工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开展企业绿色化改造,支持企业应用绿色技术,提高能效水平。(旗工信局负责)

四、深入挖掘 “两高”行业节能减排潜力

(七)加快推进“两高”行业节能改造。全面推行工业领域“两高”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有节能减排潜力的已建成项目要进行改造升级。2021—2023年按照40%、40%、20%的进度分年度制定实施节能改造计划,力争改造后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旗工信局负责)

(八)加大“两高”行业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力度。加快淘汰退出钢铁、铁合金等行业限制类及以下产能,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钢铁:公称容量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弧炉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旗工信局负责)

铁合金:250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具体特种铁合金种类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旗工信局负责)

虚拟货币“挖矿”:8月底前进一步强化打击惩戒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常态化监测,压实监管责任,持续巩固清理取缔成效。(旗发改委牵头,旗工信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配合)

(九)优化“两高”行业用能结构。畅通企业获取可再生能源电力渠道,完善“两高”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替代机制,加大可再生能源在“两高”行业的应用力度,推动新兴行业实施“绿电替代”,建立以风电、光电、储能设施为基础的新型用能机制。(旗发改委、工信局、信息办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强化监督执法

(十)加强“两高”项目、“两高”企业动态监测。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2021年年底前将已建和在建“两高”项目全部纳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施动态监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两高”项目、“两高”企业的常态化监管。落实上级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两高”企业能耗情况调度监测、严格执行用能预算管理。(旗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牵头,旗统计局配合)

(十一)强化“两高”项目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两高”项目、“两高”企业节能监察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旗工信局、发改委按职能分工负责)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将“两高”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对“两高”企业依证排污以及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旗生态环境局负责)

六、调整完善政策机制

(十二)严格“两高”行业规划政策约束。对标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要求,对我旗涉及“两高”行业的“十四五”相关专项规划、方案等进行全面梳理审查,对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内容尽快调整修改。(旗发改委牵头,旗工信局配合)参考自治区《碳达峰工作先期分工方案》,年内启动碳排放、碳达峰方案制定工作。(旗发展改革委、旗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自治区出台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电力等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推动“两高”行业转型发展。(旗发改委、工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旗生态环境局配合)

(十三)严格落实自治区遏制“两高”项目价格机制规定。严格执行能耗超限额惩罚性电价和淘汰类、限制类、鼓励类产能差别电价政策。(旗发改委、工信局负责,供电公司配合)

(十四)强化科技政策支持。落实自治区《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加强节能减排和低碳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旗农科局牵头,旗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强化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严格落实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倒逼“两高”行业能效提升。(旗市场局牵头,旗发改委、工信局配合)落实“两高”项目信息推送机制,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控制“两高”项目信贷规模。(中国人民银行奈曼旗中心支行、旗金融办负责)

(十五)全面清理取消“两高”项目不合理支持政策。开展“两高”项目不合理支持政策措施清理行动,7月底前全面梳理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招商引资、价格、资金支持等方面对于“两高”项目的不合理支持政策措施,加快予以清理。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抓紧组织开展全面清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旗委、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由旗委、政府负责清理。(旗委政府统筹,发改委、财政局、区域经济合作中心落实)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奈曼旗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调度会商,统筹推进全旗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工作。要坚持精准施策,严谨“一刀切”,防止大规模裁员和失业现象发生,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十七)强化责任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组织协调,逐项分解任务,细化具体措施,加快推进落实。各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工作,结合职能职责,落实具体分工,完成好相应任务。涉及企业落实发展主体责任的,各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十八)加强督导检查。旗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开展对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及时督办,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十九)严肃责任追究。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滞后,以及工作过程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要及时向旗委和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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