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监督监察对象个人廉政档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5 浏览次数:125



奈纪发2019〕32

 

 

关于建立完善监督监察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各苏木乡镇场党委、大沁他拉街道党工委,旗直各部门党委(党组):

    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推进监察监督全覆盖,现就建立监督监察对象廉政档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廉政档案的人员范围

(一)中共党员;

(二)全旗在编在岗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五)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七)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廉政档案的内容

    廉政档案是记录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事项的基础性动态资料,主要包括:

    1.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本人信息、本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

2.个人奖惩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受到的表彰奖励和违反党纪政务受到的处分情况。

3.个人有关事项情况。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子女住房、家用汽车等购置情况和个人、配偶、子女经商从事或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情况。

4.个人因私出国(境)情况。主要包括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和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

5.个人投资情况。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情况。

6.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区、部门要认真填报廉政档案。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按照统一设计的模板进行制作报录,不得隐瞒实情,不得弄虚作假。填好后的《监督监察对象个人廉政档案登记表》,须由本人签名确认,方可报送。

(二)干部廉政档案纸质版和电子版并行,以电子档案为主。

各级党委(党组)要安排专人按照在指定日期到旗纪委监委案管室开展电子廉政档案录入工作(纸质版由各级党委党组存档),并在每月18日向旗纪委监委案管室报备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包括职务、岗位调整情况,新收到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等。

(三)各苏木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加强对廉政档案建立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区和部门按要求完成廉政档案录入工作。

附件:1.嘎查村级监督监察对象个人廉政档案登记表

2.监督监察对象个人廉政档案登记表

                      

 

                          中共奈曼旗纪律检查委员会

 奈曼旗监察委员会

                                   20197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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