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奈曼旗委员会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1-08-09 浏览次数:145

共青团奈曼旗委员会政务公开制度

共青团奈曼旗委员会政务公开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团委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通辽市政务公开工作暂行办法》《通辽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通辽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团委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开目的

第一条 政务公开的目的是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使民众和广大职工参与权力行使过程,建立制度完备、公开公正、运转协调、职责明确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大局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二章  公开原则

第二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真正达到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主动公开原则。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开;对出台的重要政策和重要决定要同步进行科学解读,对社会热点问题要第一时间予以回应,方便公众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团委工作。2、依法公开原则。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凡公开的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公开。3、真实公正原则。要以真实为前提,公开事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准确无误。4、简明清楚原则。对外公开的内容必须简明清楚,通俗易懂,一目了然。5、注重实效原则。内部公开要立足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和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6、有利监督原则。内部公开要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凡重大行政行为必须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增强监督的超前性和针对性,确保内部公开取得实效。

第三章  内部公开

第三条 内部公开的内容。在不违反保密纪律的前提下,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事务,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接受监督。1、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招待费、公务用车费用、公务出国费用等。2、评先选优情况。包括优秀评定、考察考核、民主测评等情况。3、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4、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内部公开的形式。本着醒目、简明、易懂、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的原则,因事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提高内部公开工作的实效,力求做到符合机关工作内在规律,既方便群众又具可操作性。1、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支部大会、民主生活会等;2、印发文件、通报、简报、规章制度等;3、利用内部事物公开栏、机关内网,公布各项公开内容。

第五条 内部公开的有关要求。应做到真实、完整、规范、有效,以便能够让全体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公开的政务内容应当是现行有效的事项。对发生变化的事项要及时更新,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通告。

第四章  对外公开

第六条 委机关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信息均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政务公开责任机制。建立由书记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机关各有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并设专职政务公开人员负责。工作职责如下:1、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本制度明确的要求,及时、认真的做好本部室业务政府信息的编辑、汇总、上报、公开等工作,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2、领导负责分管部室的政务公开内容、形式的审核指导工作。3、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开的督促、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具体承办统筹协调做好机关政务信息公开事项的复核、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公开信息的发布、维护和更新等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对外公开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涉及公民、或者其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5、规章、规范性文件;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8、团委制定或牵头制定青年发展规划、团员教育管理细则、发展团员规定、青少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意见等文件或实施情况。9、大型会议或大型活动筹备情况,开展情况,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

第十条 主动公开发布方式1、通过机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2、网络QQ、微信、易信、微博等信息平台。3、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4、公益宣传活动等其他方式。

第五章 信息公开审核流程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公开或需要公开的团委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做好团委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团委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的有效手段。

第十二条 部室在起草文件时,要按照本办法和保密工作的要求,应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并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政务公开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要求进行公开,重要事项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审核的内容为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六条 办公室对主动公开信息进行统一校队制发后,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六章 新闻发布

第十七条 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是代表团委参加新闻发布会,负责向媒体通报情况,回答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的问题。为保证新闻发布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新闻发言人应由团委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联络员。联络员由宣传部长担任。负责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部(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团委党支部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各部室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2、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5、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现泄密、失密事故的;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情况给予处罚: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所在部(室)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部(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年度工作报告,每年末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明年重点工作思路,经领导审核后上报委、政府政务公开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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