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 配套制度

发布日期:2021-07-25 浏览次数:118

奈曼旗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

     

 

奈曼旗信访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股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九条 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一条 本局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旗相关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奈曼旗信访局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奈曼旗信访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旗信访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旗信访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旗信访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旗信访局负责公开;旗信访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旗信访局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旗信访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旗信访局各股室和中心,其中任何一个股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旗信访局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旗信访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旗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旗信访局的旗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旗信访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旗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条 本制度由旗信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奈曼旗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 利,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 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 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 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 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是否规范健全是否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 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

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自媒体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参与和评议。

(二)代表评议: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 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及时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至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七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按照《通辽旗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奈曼旗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受理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举报内容。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未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 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举报形式。举报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电话:0475-4224224,电子邮箱:nmxf@163.com。

第六条 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受理部门为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认真做好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七条 对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凡被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 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要确保举报人的信息安全,对举报人提出个人信息保密的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收悉后,要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并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奈曼旗信访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