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
目 录
1 总则 1
2 保密审查的范围和要求 2
3 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方式 5
4 监督和保障 7
5 附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秘密法》) 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
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合理,既确保信息安全,又有利于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章 保密审查的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应包括《条例》所规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审查的方式为主动审查和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是指按照既定程序对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依申请审查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 保密审查时,应当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法》和保密规定,标有密级的;
(二)虽未标有密级、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八条 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经处理后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予以公开。处理方式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处理方式。
有关处理结果,应经本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九条 本单位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范围的,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后, 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逐级上报至有确定权限的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事由的公文;
(二)记载审查信息的载体;
(三)保密审查意见;
(四)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或相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有确定权限的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法》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其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相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本单位认为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单位的意见或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
和资料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本单位关于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有必要征询多个单位意见方可确定的,可以举行一定范围的内部听证会,参加听证的单位及人员应积极配合,真实、客观和全面反映有关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本单位认为被审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本单位发布重要信息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就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提请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提请确定时,应提交争议双方的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行政机关作出保密审查决定的原始证据、依据和其他资料。答复期限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初审。本单位承办人员对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好记载存档和呈报工作。初审内容包括:
1.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符合申请公开的条件和 程序;
3.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理由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4. 不予公开涉密政府信息的定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 否完善,定密责任是否明确,密级变更、解密是否及时;
5. 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否区分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 公开、不予公开的部分。
(二)复审。本单位承办人员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至本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复审,审查机构提出复审意见后,报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本单位分管领导对复审意见以书面形式签字审批。
(四)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同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依申请公开的,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经审查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属于部分公开的,应将其可公开的内容具体的条款或内容,依据公开属性分录到主动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条款或内容应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保密审查过程应当保存书面记载,主要记载
内容包括: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
(二)审查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初审审查人、复审审查人、本单位分管领导或被授 权人的签名、日期;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包括:
(一)《保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分类目录备案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不当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工作量大的要由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应依法、准确、规范定密,明确本机关的保密范围和定密权限,依法、及时做好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的泄密问题,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权对政府信
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保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应指导、参与、协助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应定期对本机关的国家秘密信息进行解密清理,实现动态化管理。定期清理工作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情况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同级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泄密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不可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经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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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 711 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第五条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公开后可能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前书面征求所涉及部门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对 5 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公开。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司法、保密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七条 本单位应在自身管理职能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单位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工作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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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奈曼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 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 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是否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 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