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为切实推进奈曼旗卫健委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相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现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委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委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依法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委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委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工作职责。包括委机关和各股室的机构职能、管理职责、管理权限以及调整变动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与卫生健康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旗的政策法规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等。
(三)政务信息。包括行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等。
(四)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的政策依据、范围、权限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
(五)机关公文。包括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等。
(六)办事指南。包括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等。
(七)纪律监督。包括工作守则、办事纪律、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旗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六、建立健全委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委机关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把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七、建立健全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委党政办是信息公开申请指定受理机构,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八、建立健全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委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委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对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要上报备案。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本制度由奈曼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委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依据:追究行政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造成过错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度为依据,界定行为人责任大小,明确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1、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未及时公开的、公开内容不实的、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擅自提出额外的条件和要求,在办事中索要或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的。
3、其它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七条 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工作责任考核相结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奈曼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奈曼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委保密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委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如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