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 套 制 度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奈曼旗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发布
目 次
1 总则 1
2 保密审查的范围和要求 2
3 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方式 5
4 监督和保障 7
5 附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秘密法》) 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奈曼旗工商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遵循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初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审、主管领导批准的工作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万无一失。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
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合理,既确保政府信息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 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章 保密审查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范围应包括《条例》所规定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审查的方式为主动审查和依申请审查。
第五条 保密审查时,奈曼旗工商联合会应当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法》和保密规定,标有密级的;
(二)虽未标有密级、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 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经处理后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予以公开。处理方式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处理方式。
有关处理结果,应经本机关保密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奈曼旗工商联合会对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范围的,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后, 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逐级上报至有确定权限的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事由的公文;
(二)记载审查信息的载体;
(三)保密审查意见;
(四)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或相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有确定权限的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法》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其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相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奈曼旗工商联合会认为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单位的意见或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奈曼旗工商联合会关于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有必要征询多个单位意见方可确定的,可以举行一定范围的内部听证会,参加听证的单位及人员应积极配合,真实、客观和全面反映有关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奈曼旗工商联合会认为被审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 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奈曼旗工商联合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奈曼旗工商联合会发布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奈曼旗工商联合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就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提请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提请确定时,应提交争议双方的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 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行政机关作出保密审查决定的原始证据、依据和其他资料。答复期限应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奈曼旗工商联合会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初审。奈曼旗工商联合会承办人员对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做好记载存档和呈报工作。初审内容包括:
1.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符合申请公开的条件和程序;
3.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理由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4. 不予公开涉密政府信息的定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 否完善,定密责任是否明确,密级变更、解密是否及时;
5. 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否区分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 公开、不予公开的部分。
(二)复审。奈曼旗工商联合会承办人员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至本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复审,审查机构提出复审意见后,报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奈曼旗工商联合会分管领导对复审意见以书面形式签字审批。
(四)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奈曼旗工商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同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依申请公开的,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经审查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 作出答复。属于部分公开的,应将其可公开的内容具体的条 款或内容,依据公开属性分录到主动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条款或内容应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保密审查过程应当保存书面记载,主要记载
内容包括: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
(二)审查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四)初审审查人、复审审查人、机关分管领导或被授 权人的签名、日期;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包括:
(一)《保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奈曼旗工商联合会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奈曼旗工商联合会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分类目录备案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不当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十二条 奈曼旗工商联合会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