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国有六号农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六号农场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六号农场居民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发挥信息对六号农场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如下: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4.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的呢过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三条 政府公开内容:
6.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7.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10.集体企业及其他苏木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11.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12.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通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13.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1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1)依照国家《保密法》和保密规定,标有密集的;
(2)虽未标有密集,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4)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5)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6)经审查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及时删除,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的原则
15.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6.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奈曼旗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按规定受理申请并答复申请人。
17.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依申请公开的原则:
(1)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以下内容不适用于依申请公开:
(一)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
(二)行政机关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3)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向行政机关当面提交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二)信函、传真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在信封或传真页右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网站提交。申请人登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通过“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应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填写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5人以上共同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制作时间或者其他准确的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不能准确描述的,可以向行政机关咨询;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对行政机关答复及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5)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6)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有权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7)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有关规定办理;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8)行政机关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对于拟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
(9)行政机关向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10)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和研审。
第六条监督和保障
19.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保密审查人的业务培训。
20.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分类目录备案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不当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基础依据。
21.行政机关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工作量大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密审查,由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2.行政机关应依法、准确、规范定密,明确本关的保密范围和定密权限,依法、及时做好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23.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
24.保密部门应当依照职权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保密工作的业务指导。
25.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指导、参与、协助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定期对本机关的国家秘密信息进行解密清理,实现动态化管理。定期清理工作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理情况应于本年度12月底前报同级保密部门备案。
26.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泄密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六号农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