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

发布日期:2021-07-19 浏览次数:103


 

 

 

奈曼旗财政局信息公开

相关配套制度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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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财政局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工作,防止在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拟公开的信息(包括宣传报道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全面审查”的原则,确保拟公开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内容。

第四条 建立健全我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财政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党组成员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股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我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股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五)局党组书记、局长审查批准。

第七条 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我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我局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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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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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本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局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本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本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本局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限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本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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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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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和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评议的制度。

第三条 社会评议工作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各单位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重点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我局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是否主动公开,内容是否准确一致,时间是否及时,公开方式是否便民,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妥善答复,投诉举报是否得到落实等。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政府总体部署,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分级负责。评议的种类有:分类评议、综合评议、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第三方评估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工作应按以下几种方式全面客观地评议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建立工作机构,科学制定评议方案和评议指标;

(二)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等;

(三)评议工作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大会评议,大会评议可采取“面对面”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

(五)网上征求意见评议,开通电话和电子邮箱收集意见评议;

(六)问卷调查评议;

(七)汇总评议结果,对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地分析定论。

第八条 社会评议代表应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中产生。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务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接受被评单位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等;

(四)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向被评单位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情况;

(六)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七)严禁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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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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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增强我局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局机关各股室(以下简称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股室领导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股室(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由我局纪检监察室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相关股室(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且不按要求 整改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一)不及时公开、不按程序公开、或不按适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效率低下,造成工作错误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
    (四)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情况、隐瞒问题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且不及时改正的。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单位),采取下列方法追究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股室(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业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对违反股室(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违规股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股室(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以上追究责任方式,或单独采取,也可以并用。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人员,采取下列方法追究责任: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做出书面检查;
    3、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违反党纪政纪的,按规定做出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责任方式,或单独采取,也可以并用。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各种处理,有关股室(单位)都必须予以记录存档。有关处理规定必须制作成书面文书,送达有关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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