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发布日期:2019-08-19 浏览次数:231

中共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党组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二)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标准,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检察官法》,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在确定院环节干部拟任人选时,严把程序步骤关,坚决防止违规用人、“带病提拔”、违反工作程序等问题,建立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容错纠错机制。

(三)深化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集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点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厉行节俭、公务接待、公车配备、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规定执行情况;严格执行自治区制发的《领导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基层“三会一课”和民主生活会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强化党内监督,经常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加强公共财政资金监管。严禁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先请示免职再追责;严肃处理“三公”经费、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等方面违规问题。

(六)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在检务督察、专项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报告,根据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为党组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加强教育监督。认真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领导干部遵守党内法规的自觉性,落实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及时全面了解掌握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廉洁从检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

(八)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发挥廉洁从政表率作用,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九)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注重日常监督,抓好廉政风险防控。

(十)发挥清正廉洁表率作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制度规定,教育并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面清单

(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和旗委重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二)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三)不允许出现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不分析研究,不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不履行“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和“一岗双责”责任,不进行谈心谈话,对苗头性问题不及时提醒等问题。

(四)不允许发生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反程序规定、“三超两乱”、干部档案造假、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吃空饷”等方面突出问题。

(五)不允许出现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以及执行财经纪律、人事纪律不严格、不认真问题,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六)严禁超标准购买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不允许截留、挪用、私存暂扣或收缴的违纪违法款物,不允许违规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系人员的车辆;严禁违规多占用或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严格“三公”经费管理,严禁出现公务接待改去农家乐、分开发票、不写单位,以及婚丧喜庆违规宴请等问题;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等;严禁私设“小金库”。

(七)不允许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八)不允许泄露信访举报、查办案件情况等秘密,不允许徇私舞弊、以案谋私。

(九)不允许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不允许违反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不允许出现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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