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奈曼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及专家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2 浏览次数:199

于印发《奈曼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及专家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矿山企业:

现将《奈曼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及专家会诊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联系人:邸雪亮,联系电话:0475-4228200)

 

 

                                                           奈曼旗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        

奈曼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

及专家会诊工作方案

 

根据《通辽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辽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及专家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应急字202129号)结合我旗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决定从2021年4月开始至2021年年底开展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及专家会诊工作(以下简称大排查),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重点防控露天矿山滑坡事故和尾矿库溃坝事故。

)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排查及会诊内容

(一)证照等合法手续情况

1.生产矿山重点排查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外包施工队伍是否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其资质等级及范围与所承揽工程是否相符;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齐全完善、合法有效。

2.在建矿山重点排查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是否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是否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经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新上岗和其他岗位员工安全培训时间及每年再培训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从各职能部门到矿队(车间)、班组的全员、全领域、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及考核标准,是否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并有相应记录或文件。

3.矿山企业是否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否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与矿山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

4.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资金使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是否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报告。

5.矿山企业是否严格爆破、动火、受限空间、吊装和高处作业、检维修、临时用电、压力容器以及危险品装卸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按程序审批,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

6.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密管控安全风险;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绘制安全风险分布图。

7.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安全现状(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是否与矿山生产现状相符,采掘工程布置是否超出矿区范围,地形地质图等相关图纸是否齐全完善并及时更新。

(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1.露天矿山

(1)全面排查。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或安全现状(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标准,对采剥、穿孔、铲装、运输、边坡、排土、供配电、防排水和防灭火系统进行全面排查。

(2)重点防范边坡垮塌事故。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2.尾矿库

(1)全面排查。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或安全现状(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及《尾矿库安全规程》等相关标准,对尾矿库库区、放矿、尾矿坝、排洪和安全监测等系统进行全面排查。

(2)重点防范。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冬季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3.重点排查。露天矿山和尾矿库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要求,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

三、具体安排

(一)矿山企业全面排查。根据气候条件变化、重要时间节点和重点生产时段等因素,按照“月月大排查,季度重点查”的原则,从4月份开始,非煤矿山企业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安全生产大排查。第二季度露天矿山重点开展采场边坡、采场运输、排土场专项排查,尾矿库重点开展坝体稳定、监测系统、排水斜槽(井)泄漏专项排查;第三季度露天矿山重点开展地表防洪及坑下防排水、供配电、采剥(含爆破)作业专项排查,尾矿库重点开展防洪安全、排洪系统、应急管理专项排查;第四季度露天矿山重点开展边坡安全、铲装运输作业、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排查,尾矿库重点开展库区安全、尾矿坝安全、冰下放矿专项排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将每月安全生产大排查情况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二)全覆盖检查。根据非煤矿山企业报告的月安全生产大排查情况,旗应急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和季度工作重点,聘请相关专家或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突击夜查的形式,有针对性的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在建矿山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对生产、在建矿山要重点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该停工停产的必须停工停产,该处罚处理的必须处罚处理,该移交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必须及时移交。

四、工作要求

)强化三年行动整治攻坚。将此次大排查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重要举措,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要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抓好整改措施落实。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将督促排查整改48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等措施,并给予严肃处罚。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

)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矿山工作群调度企业大排查工作,及时向市局报送有关情况。各矿山企业每月1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进展(附件1、2)

联系人:邸雪亮    联系电话:0475-4228200     

 

附件:1.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重大隐患明细表

 


附件1

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内非煤矿山

和尾矿库数量(座)

已完成自查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数量(座)

企业自查发现

一般隐患数量(项)

企业自查发现

重大隐患数量(项)

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数量(个)

已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尾矿库数量(座)

地下

矿山

露天

矿山

尾矿库

地下

矿山

露天

矿山

尾矿库

地下

矿山

露天

矿山

尾矿库

地下

矿山

露天

矿山

尾矿库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2

重大隐患明细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地市

矿山或尾矿库名称

重大隐患内容

挂牌督

办单位

整改情况

(已整改/正在整改)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正在整改的填写)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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