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案例:
四川省珙县王家镇鱼田村三社一家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麻杏止咳糖浆”,违法所得16元,处罚款金额100000元。(珙市监罚〔2020〕107号)
湖南省茶陵县腰潞镇中心卫生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劣药憋甲,违法所得1235元,罚款金额100000元。(茶市监行处字[2020]113号)
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的一家大药房,销售了更改有效期和未标明产品批号的新开河参,被认定为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为118950元(并未售出),罚款金额为货值金额17倍,合计人民币2022150元(埔市监处字〔2020〕007号)。
以上案例当事人均因罚款额度高而提起过诉讼,法院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继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行了令人发指的生产、销售伪劣疫苗的行为被定格判处91亿罚金后(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7号),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于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这就提醒了广大的药店、诊所等相关经营者们要严格履行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把人民的生命健康放在首位,严禁生产销售劣药、假药,否则将会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
什么是劣药
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据此,哪怕销售劣药的货值金额只有几块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也可罚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