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 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08 浏览次数:94

通辽市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

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大力加强补贴性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完善“先垫后补”形式,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简化培训补贴申报流程,提升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对象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生代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2019年-2022年)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就业创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以下简称“信用账户”)是指由政府向符合条件人员授予的,用于在就业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参加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支付培训费的信用资金凭证。

第三条  建立了信用账户的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利用授予的信用额度支付培训费用。

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符合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及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且未登记为失业人员的高校毕业生;  退役军人;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子女和贫困劳动力; 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城镇低保家庭成员; 企业新录用人员;  企业技能提升在职职工;企业转岗培训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农村户籍新成长劳、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符合补贴条件人员。

第五条  个人信用账户初始信用额度为3000元,每人每自然年度最多授予三次信用额度,使用信用额度完成培训后,确有培训需求的可再次申请。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每年只能使用一次信用额度,同一信用额度只得用于一次培训。

第六条  参训对象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按照其选择培训专业(工种)对应的最高补贴标准扣减信用额度,补贴资金拨付完成后,当次信用帐户自动清零。

第三章  信用账户建立与使用

第七条  信用账户依申请建立,常年登记申办。符合条件,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可携身份证、身份类别证明,向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培训机构、用人单位、高校集中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第八条  由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劳动保障所,将参训人员信息录入就业创业培训信用支付系统(简称“信用支付系统”),申请建立信用户,也可委托培训机构代为录入。资料包括: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个人信用帐户申领表、身份类别证明。

第九条  每个身份证对应一个信用帐户,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信用户申请对象资格。

第十条  建立了信用帐户的人员,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申请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利用劳动就业子系统对培训对象资格进行核对,属于补贴对象的,用信用额度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组织人员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信用账户使用记录等相关资料,向县(区)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笫十二条  开班申请。培训机构根据已授信对象报名情况编制班次,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开班申请,并备案。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开班申请审核通过后,培训机构按要求组织培训。

第四章  对培训机构要求与补贴兑付

第十四条  运用信用帐户资格实行准入机制。由人社部门发放办学许可或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监管的培训机构可以取得运用信用账户的资格;

第十五条  运用信用帐户资格实行退出机制,各级人社部门每年对运用信用帐户的培训机构检查考评,对于培训质量、教学管理、培训效果、遵纪守法等情况考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禁止其运用信用账户;情况严重者,取消其认定的培训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符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依据培训专业(工种)对应的补贴标准,结合培训时长,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书的,按标准兑付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信用账户补贴兑付按照培训机构申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拨付的流程进行。信用账户参训人员信息、信用额度扣减记录,是培训补贴资金兑付的重要依据。

(一)申报。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料,申请兑付培训补贴。

(二)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培训对象逐一核实,对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培训的真实性和补贴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出具初审报告,附审核人员名单和审核工作底稿。初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审核。人社行政部门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拟发放培训补贴学员名单、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补贴金额、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内容在人社部门网站进行至少5天的公示。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申请拨付资金。审核或公示不合格的,扣除不合格人员信用金额。审核时限(不包含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对补贴审核程序进行审查,无异议的拨付资金至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至信用帐户对应的培训机构账户。

第五章  信用账户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信用帐户依托信用支付系统设立,信用支付系统面向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和培训机构开放,实现个人、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信息共享。系统中培训开班申请、监管记录、补贴申报审核结果等,与劳动就业服务信息子系统数据同步记录。

第十九条  参训人员在信用支付系统中完成个人信用账户申请、信用额度支付费用等过程;培训机构在信用支付系统中实现信用资金划转、申请补贴兑付等环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信用支付系统中完成审核授信、审核培训补贴兑付申请、拨付情况记录等流程;人社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信用支付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就业创业培训信用支付系统的开发和完善,建设和管理,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账户管理提出调整意见,对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信用账户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本级培训机构运用信用账户资格,管理本级信用账户,审核授予信用账户信用额度、审核培训机构补贴兑付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培训经费预算及管理,及时将信用账户补贴兑付资金拨付至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人社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就业创业培训政策规定,有效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培训机构报送的培训视频资料过程监督核查,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及补贴申领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程序合规性审核。

第二十四条  旗、县(市、区)人社部门对信用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账户的实施管理向市人社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资金的培训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县级(含)以上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取消其认定资格。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定机构;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定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信用支付系统建设完成之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发放纸质个人信用帐户资金,做为培训补贴兑付凭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11月28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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