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哪些接续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包括城镇企业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城乡养老保险间转移、企业和机关养老保险转移及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近些年,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办法》等。这些办法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国家、自治区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是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这些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牧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有跨统筹范围外转移、自治区盟市间转移、旗县间转移和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城镇企业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是否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呢,《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项规定所称“统筹地区”,是指省级行政区。“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截止2009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养老保险已经在制度上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正是在这样的工作基础上作出上述规定的。
今年,随着机关养老保险关系准备期结算业务的完成,企业与机关间的转移也已陆续开展办理业务。
二、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需符合哪些条件?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具体条件是: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满10年参保地的可转移至户籍所在地。
三、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有哪些程序?
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1)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本人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包括两地经办机构在内,完成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时限不应超过45天。
四、城镇养老保险与城乡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有什么规定?
城、乡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依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已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的实施填补了城乡和城镇间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的空白。
该办法规定,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满15年,并且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15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衔接方式、衔接条件、资金转移、待遇领取地等政策和统一衔接经办规程,实现了劳动者特别是农牧民工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的顺畅衔接。
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哪个到退休年龄时待遇要好一些?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很大区别,简单地说,有下面几点:
一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自愿的,是由个人选择缴费档次缴纳保险金。政府主导扶持的,旨在覆盖全社会的低水平的保障。
二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缴费为固定的数额。
三是领取年龄不一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男职工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但是缴费年限不能低于15年,并且必须缴费到退休年龄。居民养老保险只要缴纳满15年就可以,不论男女,都是60周岁领取。
四是待遇不一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多,待遇高,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较低,待遇自然也较低。
六、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有何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遗属的范围一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以及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
七、怎样确定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正确确定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关系到参保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秩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统一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办法,具体内容是: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年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对《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应如何理解?
《社会保险法》这一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分段计算”是指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将其在不同统筹地区、不同阶段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与待遇领取地相对应的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分段计算,之后确定其基本养老金领取标准。
“统一支付”是指参保人员无论曾在多少地方就业参保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将确定一个唯一的待遇领取地,并由其统一支付基本养老金。通过依据参保人员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在待遇领取地重新确定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由待遇领取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的方式,既准确反映了参保人员的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的关系,也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既适当均衡了其基本养老待遇水平,也确保了流动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保障权益。
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谓的“老人”、“中人”、“新人”具体是指哪些人?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谓的“老人”是指在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这部分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中人”是指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最后所谓“新人”是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编制内人员。
十、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纳入社保后退休费会降低吗?
答: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为确保退休人员纳入社保后待遇精准,通辽市社保局专门安排人员逐一核查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资料,并以档案记载的待遇标准做为社保接管后的发放依据。凡原发放待遇与档案标准不一致的,通辽市社保局自2014年10月进行了多退少补处理。
十一、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按新政策确定的养老待遇水平会降低吗?
答:为确保改革前后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改革文件明确规定:一是对于“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置10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待遇水平比较,保低限高,以确保在此期间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
十二、“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如何进行新老办法比对?
答:为了确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养老待遇水平不因改革而降低,《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别规定:对于在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期间退休的“中人”,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十三、为什么前后年度退休的相同职务职级(岗位薪级)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同?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多种因素相关联,包括与退休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因素。前后年度退休的相同职务职级(岗位薪级)人员,社平工资水平不同,加上晚一年退休的人员多缴纳了1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个人账户记账多计息1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还受老办法增长率和新老办法对比后高出部分发放比例增加影响,因此待遇水平会出现一定差异。
十四、为什么同一年度内退休的同职务职级(岗位薪级)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同?
答:同一年度退休的同职务职级(岗位薪级)人员,虽然在社平工资标准、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方面是相同的,但是由于个人之间在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积累额、职业年金积累额等因素的不同,所以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也有所不同。
十五、在不同旗县市(区)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是否相同?
答:全区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自治区内不同旗县市(区)退休,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是一致的,社平工资、视同缴费指数等参数取值上是相同的。
十六、为什么市本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每个月会收到两笔退休费?
答:只有市本级“财政统发单位”的退休人员每个月会收到两笔“退休费”。其中一笔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另一笔是市社保局代市财政部门发放的取暖费、女职工卫生费、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等未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外的待遇。
十七、内蒙古民族大学、通辽市医院的退休人员纳入社保后,取暖费、女职工卫生费为什么回原单位发放?
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取暖费、妇女卫生费、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及卫生防疫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等不列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特殊岗位津贴等暂由原渠道支付。因此,通辽市医院等市本级“非财政统发单位”及内蒙古民族大学等驻市中区直单位退休人员的取暖费、女职工卫生费等仍由原单位负责做好相关待遇的发放工作。
十八、2019年12月份退休,2020年1月份领取养老金人员,能否纳入此次养老金调整范围?
答:此次调整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此,2019年12月份办理退休,2020年1月份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能参加今年的养老金调整。
十九、调整年度养老金时,按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挂钩调整的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取暖费、女职工卫生费、护理费等未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待遇金额不计入挂钩调整的基数。
二十、调整年度养老金时,按缴费年限调整的年限是如何计算的?
答:在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即未缴纳养老保险以前的连续工龄)及实际缴费年限无中断的情况下,用退休时间减去参加时间计算出来的缴费月数除以12即为缴费年限,计算结果有余数的再加上1年(即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
二十一、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后,每月会加发30元养老金吗?
答:不会。但在调整年度养老金时,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可以享受高龄倾斜调整,具体调整额度要依据每年调整养老金文件的具体规定。而享受高龄倾斜的年龄,一般以退休时确定的档案年龄为准。档案年龄与户口年龄不一致的,不能以户口簿上登记的年龄为准。
二十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畴,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发放。
二十三、退休人员死亡,参保单位或其家属延迟申报导致多领取养老金的怎么办?
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未能及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导致多领取养老金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联系死者家属退回多领取的养老金。拒不退回的,社保经办机构会依法追究其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