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奈政办字〔2021〕37号

发布日期:2021-05-31 浏览次数:106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旗直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奈曼旗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及时有效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现将《奈曼旗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2日

 

 

 

奈曼旗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关于开展市专项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奈曼旗大沁他拉镇主城区内一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规定。

(四)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奈曼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主城区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各苏木乡镇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嘎查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以上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旗政府成立旗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旗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组长由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旗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旗委宣传部,旗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科局、商务局、卫建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和各苏木乡镇场街道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局长分工负责兼任。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组织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二)职责

1.应急处置办公室职责

负责应急处置办公室日常工作;受理饮用水源污染投诉;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负责专家成员档案的管理及相关科研、宣传、教育工作;遇到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旗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2.成员单位职责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汇总上报,指挥部门的命令下达。

旗生态环境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日常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或移交;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旗发改委: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协调工作。

旗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侦查涉及重、特大饮用水源环境案件,应急救援交通管制,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旗民政局: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害程度,做好符合救援条件的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配合作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旗财政局:做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经费保障,安排日常应急工作所需通讯信息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所需经费,确保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使用。

旗住建局:负责大镇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督促相关水厂实施必要的水质净化处理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道路畅通,以便应急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

旗水务局:负责调度和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地群众饮用水供应,组织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最大程度地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水源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参与发生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负责调度和督促各苏木乡镇场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督促相关水厂实施必要的水质净化处理工作。

旗农科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发生牲畜污染中毒事件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和综合分析,对农牧业生态环境的破坏及恢复提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旗商务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旗卫健委: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旗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负责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旗工信局:当发生重、特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组织协调企业限水、停水工作。

旗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水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旗公安消防支队:参与抢险救援,参与突发事件发生地群众临时饮用水供应。

3.现场工作组职责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应急宣传组。

应急监测组:由旗生态环境局牵头,旗水务局、卫建委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旗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旗水务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和流向情况的监测,负责取水口进出水水质监测,旗卫建委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

应急处置组:旗水务局牵头,旗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部门联合组成。旗水务局负责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旗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源的排查;旗卫建委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

应急保障组:由旗商务局牵头,旗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旗商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质保障;旗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旗财政局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旗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群众临时饮用水供应

善后处置组:由旗人民政府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应急宣传组:由旗委宣传部牵头,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旗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4.专家组职责

根据饮用水源污染情况,设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由饮用水应急处置专家、各应急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5.苏木乡镇场应急机构职责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苏木镇场应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旗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

三、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预警→启动预案→应急处置→应急终止→后期处置。

(二)预防与预警

1.预防

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收集、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内外有可能对我旗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的信息做好收集与上报工作。
  各地饮用水源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旗饮用水水源应急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随时联络畅通。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由通辽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由旗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件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形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报告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旗本级和苏木乡镇场接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逐级上报。对严重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当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饮用水源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情况。

4.启动预案

应急指挥部根据报警信息和现场核查情况,启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指令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封闭、隔离或限制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对突发污染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水质进行监测,组织专家组对污染源的种类、危害形式、可能影响的范围等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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