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在有关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代表选举应到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被停止党籍的;4、在留党察看期间的;5、被依法留置、逮捕的;6、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7、离退休已回原籍长期居住、工作调动、挂职、蹲点、外出学习或者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8、流动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本人提出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