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度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和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1 浏览次数:85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1〕25号)要求,对我旗2021年度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和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全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20年度的基础上提高44元/人/月,达到762元/人/月;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20元,全年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560元。

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20年度的基础上提高347元/人/年,达到5965元/人/年;人均补助水平提高200元/人/年,全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800元/人/年。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三类五档的发放标准

(一)城市低保

全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标准在2020年度的基础上A类提高20元/人/月,达到710元/人/月;B1类提高20元/人/月,达到620元/人/月;B2类提高20元/人/月,达到590元/人/月;C1类提高20元/人/月,达到560元/人/月;C2类提高20元/人/月,达到53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

全旗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标准在2020年度的基础上A类提高200元/人/年,达到4100元/人/年;B1类提高200元/人/年,达到4000元/人/年;B2类提高200元/人/年,达到3900元/人/年;C1类提高200元/人/年,达到3800元/人/年;C2类提高200元/人/年,达到37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生活救助标准

(一)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全旗农村牧区特困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在2020年每人每年75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00元,达到每人每年8000元。

全旗城市特困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在2020年每人每月12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

全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1084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17元。

四、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执行时间

(一)全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份,5月份补发1-5月份保障标准提标后的补差金额。

(二)全旗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份,5月份补发1-2季度保障标准提标后的补差金额。

(三)城乡特困人员生活救助标准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份,5月份补发1-2季度保障标准提标后的补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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