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请注意,你的这些促销行为违法啦!!!

发布日期:2021-04-08 浏览次数:85

各位商家你是否曾在促销活动中有以下几种行为?

在促销抽奖活动中因舍不得“大奖”便“大奖”得主悄悄“内定”;

为促销活动设置一些“名不符其实”的假冒伪劣的不合格赠品;

有意将促销兑奖规则设置的让人眼花缭乱,大玩“文字游戏”

......

其实,这些行为都已经涉嫌违法!!!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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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规则不能“躲猫猫”!

必须更透明、清晰。

第七条: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第十四条: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第十五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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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品切勿“以次充好”!

奖品规范更明确。

《规定》第十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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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奖得主“内定”?

不正当竞争跑不了!

《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发现违法促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规定》中也阐明了相应处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反不正当法》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据《价格法》最高罚款五千元,情节严重需吊销营业执照。)

可见,即使“搞促销”也不能随心所欲,商家依然要在法律设置的红线内经营,以此共创健康优质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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