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结合本村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或主要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和村“两委会”成员。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1、 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 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方案;
5、 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8、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9、 征用地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0、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必须遵守村民代表会议会场纪律,做到文明用语,先举手后发言,严禁酒后参加会议,严禁无理取闹,严禁以个人的恩怨带到会场进行攻击他人。
第六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要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