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鑫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2-03 浏览次数:22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员工出差一般不予办理借款,采取事前先使用银行卡垫付,事后评票据经审批程序进行报销的方式。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一)组织部管理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可乘坐软卧、软座,全车软席、高铁和动车可乘坐一等座及以下席位,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票据报销;

(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可乘坐硬卧、软座,全车软席、高铁和动车可乘坐一等座及以下席位,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票据报销;

(三) 公司员工出差,火车可乘坐硬卧、软座,全车软席、高铁和动车可乘坐一等座及以下席位,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票据报销。公司员工出差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需经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方可乘坐。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订票费、退票费、票务邮寄费依有效凭证据实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标准;高级管理人员及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员600元/人/天,部门经理及部门副经理500元/人/天,其他员工400元/人/天。实际住宿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九条  同性别员工同行出差鼓励开设一间房,不同级别员工出差开设一间房的,按同行人员最高级别员工的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贴

第十条  伙食补贴不分级别,按统一标准执行,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天。伙食补贴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经公司批准参加的培训班、展览会、参观、会议等,集中食宿的,凭组织单位的发票据实报销,其他不予报销;不集中安排食宿的,依出差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发生公务接待的,按照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80元/人/天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派公务车随同出差,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经公司批准参加的培训班、展览会、参观、会议等,统一安排食宿的,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从居住地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往返产生的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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