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04 浏览次数:178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26号),明确规定2020年底前内蒙古将全面实现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建立“五统一、一调剂”统筹模式,这标志着我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实现重大突破。那么,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后,会有哪些调整?有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问:为什么要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答:我区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不高,目前仍停留在市级统筹层面。推进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大数法则和共济能力的充分发挥,增强保障能力,有利于制度公平性的发挥,避免同一省区内工伤保险缴费、待遇等标准的多样化、差异化,有利于工伤保险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充分发挥。

 

问: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2.《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4.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要求

5.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2020年底全面实现省级统筹。 

 

问:什么时候实现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答:2019年底向人社部上报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办法,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 。

 

问: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按照制度统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缺口分担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实现“五统一、一调剂”。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

 

问:自治区级统筹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自治区统一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问:自治区级统筹后,各地工伤职工待遇按什么标准计发?

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待遇标准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涉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为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盟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采用“封定基数”办法进行过渡,即以2019年该盟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待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该盟市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后,以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问: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基金管理模式是什么?

答: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各盟市基金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比例上解到自治区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用于防范工伤保险基金风险,调剂盟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各盟市结余基金(含历年、新增结余)留存盟市。不再计提和留存原有制度模式下的储备金,已留存的储备金纳入结余基金。使用结余基金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并列入各盟市年度基金预算管理。

 

问:建立自治区级统筹的同时,基金管理上建立调剂金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采用调剂金的模式,可以更好的压实各地的责任,同时大部分基金留在盟市,既能确保各项待遇的及时支付,又能很好的调动当地的积极性,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整体运行安全。自治区级调剂金由各盟市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入(基金决算数)25%、15%、5 %的比例完成上解,纳入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后,完成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等目标的盟市,若当期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首先动用本地区累计结余,仍然有缺口的,自治区调剂金按缺口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调剂,剩余缺口资金由属地财政落实投入,保障基金平稳运行。

自治区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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