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公告
第4号
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道德品行好。公道正派、作风民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和奉献精神,能够全身心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3)带富能力强。视野开阔,敢闯敢拼,具备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能够引领群众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
(4)协调能力强。适应城乡基层治理和民族工作需要,善于解决突出矛盾、处理复杂问题,能够协调辖区内各类组织开展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确定为候选人,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当选无效:
(1)受过刑事处罚,或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的;
(2)因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因赌博受过行政拘留的;
(3)涉及黑恶势力或被认定为“村霸”的;
(4)因恶意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未满3年的;
(5)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6)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7)在推行国家统编教材工作中,因不担当、不作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利用民族问题蛊惑、煽动他人消极抵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担任嘎查村、社区“两委”干部期间,因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涉农涉牧资金、帮扶资金、社会救助资金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9)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中存在问题线索尚未查清的;
(10)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11)原嘎查村、社区“两委”成员近2年内被责令辞职及以上或罢免,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或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12)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13)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14)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或以造谣、诬告、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干扰破坏换届的;
(15)党员发展过程中存在“带病入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入党程序等4类违规违纪问题,且经分析认定本人不符合党员条件、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的;
(16)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因不担当、不作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7)丧失行为能力等其他不宜确定为候选人的情形。
望各参选村民认真学习,根据条件要求,提出自己满意的人为本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特此公告
清河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