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审计局党组书记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2021年度)
党组书记、局长 王洪民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坚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
局党组书记、局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审计局全面工作,负责抓好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各股(室)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清单如下:
1.根据中央和自治区、通辽市委和旗委的部署要求,研究细化和明晰主体责任、具体任务、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形成主体责任清单,实施责任分解,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年底前,及时将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向旗委纪委报告。
2.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好上三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与各股(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抓好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3.全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4次,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研究分析审计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每月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审计法》、《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提升审计干部法律意识。全年理论中心组学习不少于12次,警示教育不少于2次,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开好一年一度民主生活会,引导党员干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依法履职担当。
4.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增强党组意识形态工作的凝聚力和引领力,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
5.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采取民主推荐、考察、征求意见等形式掌握干部情况,由分管人事的领导提出任命股(室)负责人的建议,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用干部,并建立任前廉政谈话制度,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坚持不懈纠“四风”,严格执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和末位表态制度,加强“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推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7.严格执行党政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依法依规行使。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8.加强监督管理,高度重视和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9.加强廉洁自律,带头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坚决整治多处占用和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等行为;着力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
10.配合派驻纪检组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加强与派驻纪检组日常沟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形成监督合力。
11.研究制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内容、方法和程序。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股(室)总体评价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2.加强对财务监管,健全财力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财务预算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肃处理“三公”经费、培训费等方面违规问题。认真执行厉行节约、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等制度。
13.每年向旗委、政府述职述廉,并接受评议。
二、党风廉政建设负面清单
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主体责任清单的主要内容,找准对应违反规定要求和禁止的行为,确定党风廉政建设负面清单。
1.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方面。决不允许在党员、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决不允许传播政治谣言。
2.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方面。决不允许出现中央、自治区、市委和旗委纪律作风规定中明令禁止的问题,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和旗委重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3.在责任落实方面。决不允许出现对党风廉政建设不部署落实,不分析研究,不履行“一把手”第一责任人;不监督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对班子成员疏于管理,不进行谈心谈话,对苗头性问题不及时提醒;本单位绝不允许出现“四风”问题,对本单位发现的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情况没有明显改观。
4.在选人用人方面。决不允许发生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说情打招呼、违反程序规定、干部档案造假、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吃空饷”等方面突出问题。
5.在权力监督制约方面。决不允许出现不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以及执行财经纪律、人事纪律不严格、不认真问题。
6.在廉洁自律方面。决不允许超标准购买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违规多占用或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严格“三公”经费管理,不允许公款消费,不允许铺张浪费,超标准接待;不允许出现对配偶、子女、亲属疏于管理问题;不允许举办婚丧喜庆违规宴请等问题;不允许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等。
7.在清正表率方面。决不允许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市委、旗委相关配套规定;不允许出现对党员干部在政治纪律、思想意识、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偏差。不进行廉政约谈和诫勉谈话,不履行监管职责;不允许出现不开展廉政谈话,不讲授廉政党课问题。
8.在严肃整治腐败方面。决不允许出现不支持纪委(纪检组)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不听取情况汇报,不作出明确表态;不允许出现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甚至阻挠调查等行为;不允许所在单位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作风问题反复反弹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问题;不允许出现对易发多发、反复出现违纪问题不采取问责措施的问题;不允许不执行上级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