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审计局党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2021年度)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细化“两个责任”,强化制度刚性约束,确保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真正落到实处。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局党组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审计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坚持抓早抓小,敢于较真“亮戒尺”。党组书记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班子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与股(室)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及时分析研判分管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加强对分管股(室)人员的廉政谈话,重点围绕政治建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用权、用钱等方面,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促进审计人员公正执法、廉洁从审。
3、年初,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第一责任人责任清单、班子成员责任清单,推动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动态监管,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细化和明晰主体责任、具体任务、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落实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分工。
(二)主动研究部署
4、每年至少专题研究4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理论中心组学习不少于12次。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抓好廉政促审计、抓好审计促廉政”为主线,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审计工作与同部署、同落实。
6、年末,逐项对照责任清单,分析总结责任落实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旗纪委专题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开。
(三)选好用好干部
7、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
(四)推进作风建设
8、加强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纪律意识,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
9、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坚决整治多处占用和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着力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等名义,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
(五)加强源头治理
10、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高度重视和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11、严格执行严明组织纪律、加强请示报告制度,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及时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12、每年开展警示教育不少于2次;每年党组书记对党组成员成员至少1次廉政谈话,党组成员对分管股(室)负责人谈话至少1次;全年上廉政党课至少1次,开好一年一度的民主生活会,半年一次的组织生活会,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做到时刻警钟长鸣。
13、抓监督考核。每年组织对各股(室)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并纳入综合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以适当方式通报考核结果。
(五)强化权力制约
14、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审计工作中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四严禁”工作要求。
15、坚持“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及“末位表态”制,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 等制度,股(室)负责人调整时,严把动议提名、报告备案、考察考核、讨论决定、全程纪实等程序,推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严控廉政风险。
(六)支持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
16、全力支持、配合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17、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形成监督合力。
二、党风廉政建设负面清单
(一)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严肃纪律方面
1、决不允许出现中央、自治区、市委和旗委纪律作风规定中明令禁止的问题。
2、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和旗委重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3、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搞另一套,必须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方面
4、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决不允许传播政治谣言。
(三)履行责任方面
5、决不允许出现对党风廉政建设不部署落实,不分析研究,不履行“一把手”第一责任人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不监督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责任,对班子成员疏于管理,不进行谈心谈话,对苗头性问题不及时提醒。
6、决不允许出现对本单位发现的作风建设方面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情况没有明显改观。
7、决不允许出现不落实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以及执行财经纪律、人事纪律不严格、不认真问题。
(四)深化工作纪律方面
8、决不允许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市委、旗委相关配套规定;不允许出现对党员干部在政治纪律、思想意识、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偏差。不进行廉政约谈和诫勉谈话,不履行监管职责;不允许出现不开展廉政谈话,不讲授廉政党课问题;不允许出现对配偶、子女、亲属疏于管理问题。
9、决不允许超标准购买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违规多占用或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严格“三公”经费管理,不允许公款消费,不允许铺张浪费,超标准接待;不允许举办婚丧喜庆违规宴请等问题;不允许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有价证券和商业预付卡等。
(五)惩治腐败方面
10、决不允许出现不支持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不听取情况汇报,不做出明确表态。
11、决不允许出现在审计过程中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甚至阻扰调查等行为。
中共奈曼旗审计局党组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