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商字〔2021〕7号
关于印发《奈曼旗商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
为加强我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建立科学应对体系,经研究,现将《奈曼旗商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奈曼旗商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试行)
奈曼旗商务局
2021年1月15日
奈曼旗商务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试行)
为科学有效地做好商务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防控和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在商务系统的传播、蔓延,保障商场、超市和职责管辖范围内群众及商务系统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预案编制背景
当前,国外疫情加速蔓延,我国本土疫情呈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交织叠加态势,通辽市周边多地出现聚集性疫情,外防输入的压力依然非常艰巨,防控形势十分严峻,防控力度须持续加大。
第二条 工作目标
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全局干部职工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增强防范意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集中救治。加强对大镇城区各大超市、商场、加油站、寄递物流货站企业、汽车零配件企业等领域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和监督,坚决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不必要的恐慌情绪,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攻坚战;完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商务系统的发生和蔓延。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国家商务部和自治区有关规章制度等。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商务部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旗商务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加强领导,果断处置。领导小组在旗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应对商务领域疫情防控的处置工作,形成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出现疫情,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预防为本,及时控制。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部门联动,群防群控。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疾病防控、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联系,形成部门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四)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成立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部署和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具体工作。
组 长:王喜明 党组书记 局长
副组长:陈婧媛 党组成员 副局长
王国祥 党组成员 副局长
成 员:闫海辉 综合办公室主任
郭志东 市场发展股股长
计静宇 对外贸易股股长
刘云风 电子商务中心主任
张振东 市场秩序股副股长
第七条 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责任。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全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正面宣传,注意舆论导向。加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可防、可控的宣传力度,普及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让全局干部职工和群众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预防知识。密切关注疫情动态,正确引导舆论,严防炒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落实联防联控责任机制,加强管控。对大镇城区各大超市、商场、加油站、寄递物流货站企业、汽车零配件企业等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大镇城区各大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入口显眼处规范设置体温测量点,对进入以上各大超市商场和农贸市场人员要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四)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正确应对突发事件。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通行联络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迅速处置。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积极指导相关超市商场和管辖的农贸市场采购储备防控物资(75%酒精、口罩、消毒液等),发现异常,及早报告,适时启动预案。
(五)针对疫情开展培训,确保防控培训全覆盖。对全局干部职工开展有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知识培训,并做好办公环境中的防范工作。提高防控意识,增强抗病能力,做到休息时间尽量少去公共场所,有其它疾病就医时,尽量少去已经有疫情发生的医院就诊。建立预检制度,加强疫情的报告工作。
(六)加强预检工作,保障干部职工生命健康安全。了解职工近期有无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有无哺乳动物、禽类等接触史,尤其是野生动物接触史,以及有无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当发现有上述接触史的发热人员时应立即向旗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一旦发现可疑症状的就诊病例,及时上报,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消毒隔离工作,保护健康人群。本单位所有人员有义务及时报告家属或密切接触者已经发生的疫情或可疑感染情况。
(七)落实防控应对措施,做好办公场所消毒工作。采取空气消毒和公用物品消毒措施对办公环境、会议室等进行消毒,采用喷洒方式进行空气消毒和用消毒液消毒公用物品等措施对办公环境进行消毒。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八条 疫情监测
要建立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及时做好监测,发现有发烧、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分管领导,并应及时进行排查,做好记录,并督促相关人员戴好口罩后到指定定点机构就诊。
第九条 应急措施
一旦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疫情报告
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立即向局领导小组和卫生疾控部门、旗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报告。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疫情。
(二)疫情处置
1.对局机关疑似传染病的干部职工,马上安排在指定场所进行暂时隔离、观察,并做好相关措施后马上报告旗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并报送相关医疗机构及卫生疾控部门协调安排专门车辆接诊。对大镇城区各大超市、商场、加油站、寄递物流货站企业、汽车零配件企业等发现情况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确诊为传染病者,应按照规定及时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3.对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可疑物品要进行封存,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防止疾病扩散,等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来检测和处理。
4.对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由卫生疾控部门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消毒处理。与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采取必要的检查和预防措施,并进行医学观察。
5.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未经医务人员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前往探望。
6.暂时停止大规模的集体活动,加强对单位的出入管理,控制人员的进出。
7.在接到上级部门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局领导和全体干部职工应按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听从指挥。
8.发现传染病人后,在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工作的同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让干部职工了解情况,稳定干部职工的情绪,安定人心,维护单位稳定,树立战胜疾病病的信念。
第十条 善后处置
(一)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各股、室、中心要做好病人及其家人的安抚工作;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调查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要形成详细的疫情报告,对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二)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临阵脱逃者,按规定进行问责。
(三)疫情报告需要向外发布,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不得擅自对外发布。要待上级部门核实情况后,以集体形式进行发布,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不得未经审核擅自发布。对私自发布不实信息者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