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6月23日正式发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在起草过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行诉解释》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内容为基础,开展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调研。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先后在北京、山西、重庆、吉林、福建、湖北等地开展了十余次调研活动,听取了各高级法院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一线法官的意见建议。
在充分沟通和讨论的基础上,经过近两年的广泛深入调研,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前后形成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稿共计12稿。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司法解释送审稿,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在起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
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摆在突出位置。特别是,认真落实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始终坚持以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为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建设法治政府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重大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通过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健全通过行政诉讼活动发现问题、发现短板的良性机制,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三是始终坚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重要目标。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坚持以解决行政争议为重要目标。人民法院作为化解行政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就是要把化解“官”民纠纷、倡导“官”民平等,实现“官”民和谐,放在重要位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通过明确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进一步实现“官”民面对面处理纠纷,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四是始终坚持以推进诉源治理为重要使命。
人民政府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履行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建设法治政府第一位的要求。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了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进一步了丰富诉源治理机制的内涵和实践。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全文共1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确保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正确适用
——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内涵。
——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相应的工作人员的范围。
(二)明确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保障重大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
——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
(三)合理减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担,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
——明确规定了共同被告案件出庭负责人的确定。
——明确规定了多次庭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
——明确规定了出庭应诉负责人的更换程序。
(四)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程序,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序开展
——明确规定了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通知程序。
——明确对负责人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审查。
(五)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规范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明确列举负责人不能出庭正当理由情形。
——明确规定对负责人不能出庭理由的审查。
——明确规定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延期开庭制度。
(六)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效果保障措施,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
——明确规定负责人出庭的相关义务。
——明确规定保障负责人履行出庭义务的相关措施。
(七)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处理措施,切实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负责人出庭义务的处理措施。
——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公开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