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派出单位应向我局发出来访函、邀请函等公务通知,告知时间、内容、人员、行程等相关事项。对无公函或公务通知的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 “依据公函、对口接待、严格审批”的原则,公务接待包括:住宿、就餐和工作活动安排等。
第四条 审计局办公室承办和管理接待工作,其他股(室)按对口原则参与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公务接待仅限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范围包括:
(一)上级审计机关和业务相关单位到我局检查指导、考察调研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
(二)旗外审计系统到我局学习交流工作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
(三)其他旗县市审计局到我局办理公务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四)其他旗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和业务相关单位到我局汇报或联系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五)其他与我局工作相关应当接待的人员。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根据接待对象的职级、人数、行程等情况,由接待人员填报《奈曼旗审计局公务接待申报单》(以下简称《公务接待申报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按照对口接待的办法安排接待。因情况特殊来不及书面报批的,须电话请示相关领导,由领导通知办公室安排办理,事后及时补填报批《公务接待申报单》。
接待上级领导、旗外友好单位领导和其他旗、县党政领导、审计局领导,由局领导、办公室和有关对口股(室)参与接待;接待其他人员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对口股(室)负责,需局领导和其他股(室)参加陪同的,原则上只安排一位局领导和一名股(室)人员参陪。
第七条 公务接待须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接待住宿要以“安全、卫生、节俭”为原则,实行分级定点接待,标准按照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应主动交纳住宿费用,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凭据按规定报销。接待用餐以“卫生、整洁、特色、价廉”为原则,实行分级定标接待,原则上须在能够使用公务卡支付的餐馆接待,标准严格按照用餐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一律不得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赠送礼品、土特产品、纪念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活动。
第十条 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接待费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各类公务接待完毕后,接待人员须填写《奈曼旗审计局公务接待任务清单》(以下简称《公务接待任务清单》),无接待清单的,不予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二条 接待结束5日内,经办人员按“一事一结算”原则,凭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通知、《公务接待申报单》、《公务接待任务清单》、饭店发票、公务卡刷卡小票等票据,按财务管理要求粘贴整齐、手续完备,报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局长签字后报销。
对于手续不齐全或单据内容填写不全的,财务部门有权退回;擅自超过接待标准费用,超出部分由接待人员自理。严禁用公款支付私人交往或集会费用。公务接待非本局确定的定点酒店和饭店,以及“签单人员”外,一律不予签单结账。
第十三条 接待费用实行定期汇报通报,局办公室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公务接待情况,并按规定公开本单位年度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