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审计局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 、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 、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管理事项;
4 、年初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的研究;
5 、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以及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工作方案,副股级以上人才推荐;
6 、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财务、后勤等方面的改革;全局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 、资产购置、损失核销、处置等管理事项;
8 、工资、补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制定与调整;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9 、其他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副股级以上干部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 、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等,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2、其它需要局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 、大额资金在 5万元(含5万元)及以上的;
2 、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 、其它需要局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二、集体决策机构
(一)局党组为集体决策机构。
(二)党组成员参与集体决策,并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会议。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规则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局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局党组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2 、副股级以上干部任免,党组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国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 、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组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局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可行性报告。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 、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 、凡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3 、党组会议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 2/3,会议方可举行。如遇突发事件,未达到召开党组会议的人数,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在局党组成员研究决定。会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会议结果向未与会成员通报。
4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5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变动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变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 、集体决策决议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议。
7、党组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2/3为通过。
8 、凡前次党组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 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 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9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10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11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1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 、未向领导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 、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