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1-01-12 浏览次数:110

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转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076号)规定,现就各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时的各类加价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自2018年4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5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自2020年2月1日起延长至年底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为贯彻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部署,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844号)、《关于深入推进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1097号)等政策规定,再次强调应将历次国家和自治区降电价的红利,包括今年非高耗能工商业用户按95%电费结算的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二、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

(一)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经营者等转供电单位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二)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租金、物业费的方式解决。

(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四)执行两部制电价、峰谷电价等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

(五)转供电单位对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的复印件,以及同期向终端用户收费的清单,接受终端用户监督。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高度重视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各转供电主体从2020年12月16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0日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规定,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电价收费政策和文件对照执行,对自查出不符合电价政策的电费,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务必于2020年12月31日报各旗县市(区)场监督管理价格监管部门。

四、加强监督检查

2021年1月初,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各转供电主体在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快从严处罚,对于发现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

欢迎终端用户积极参与监督,对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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