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土城子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5 浏览次数:104

 

关于印发《土城子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乡直各单位:

现将《土城子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1102

 


土城子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基于国内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为新冠肺炎)疫情面临的新形势和疫情防控策略的新变化,为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及时消除疫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按照《奈曼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二版)的要求土城子乡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通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相关诊疗和防控方案、规范和指南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政府领导、联防联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快速反应的原则开展防控工作。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土城子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1.5  新冠肺炎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Ⅳ级)、较大疫情(Ⅲ级)、重大疫情(Ⅱ级)和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1.5.1  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

1.5.1.1  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散发病例(包括无症状感染者)或1起聚集性疫情。聚集性疫情指14天在小范围(如家庭、学校、居民小区、自然村、医疗机构等)发现5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或有共同暴露感染的可能性。

1.5.1.2  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食品或环境中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但尚未发现人感染病例。

1.5.2  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

1.5.2.1  疫情局部暴发,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明显增多,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出现2起及以上聚集性疫情。

1.5.2.2  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1起社区(嘎查村)传播疫情。社区传播疫情是指在社区居民中,14天内出现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楚的散发病例,或暴发疫情起数较多且规模较大,呈持续传播态势。

1.5.2.3  相关联的新冠肺炎疫情波及同一盟市的2个及以上旗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3  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

1.5.3.1   2个及以上盟市一周内出现散发病例(包括无症状感染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3.2  2个及以上盟市一周内出现聚集性疫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3.3  2个及以上盟市发生社区(嘎查村)传播疫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1.5.3.4  2个及以上盟市发生持续社区(嘎查村)传播疫情,导致局部暴发流行。

1.5.4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具体情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1.6 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

按照国家有关指导意见,以旗县(市、区)为单位,根据人口、发病情况综合研判,划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地区。

1.6.1  低风险地区。无确诊病例,或连续14天无新增确诊病例。

1.6.2  中风险地区。14天内有新增确诊病例,累计确诊病例不超过50例;或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未发生聚集性疫情;或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1.6.3  高风险地区。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0例,14天内有聚集性疫情发生;或专家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2.1.1 坚持党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体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时,人民政府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疫情防控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乡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乡长担任。

2.1.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旗卫健委和旗疾控中心等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

2.1.3  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负责新冠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报告、隔离、诊断、转运、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医院感染管理等质控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工作,对发热患者的筛查、报告、隔离、登记,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3  监测与预警

3.1  各村按照《通辽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新冠肺炎日常监测工作,乡级卫生健康指挥部根据自治区相关方案适时更新。

3.2 苏木乡镇统筹做好本级新冠肺炎疫情监测经费保障工作。

3.3 卫生健康指挥中心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指导开展新冠肺炎的主动监测,并加强新冠肺炎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4 村级卫生健康指挥中心根据各监测点报告的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疫情概况、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起始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4.2  按本预案新冠肺炎疫情分级,预警分级对应如下: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Ⅰ级)重大新冠肺炎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新冠肺炎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新冠肺炎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本地尚未发现新冠肺炎疫情但毗邻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较重时为Ⅳ级预警。

3.4.3  预警对象。

3.4.3.1  Ⅰ级预警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3.4.3.2  Ⅱ级预警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1)向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2)向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毗邻省(区、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3.4.3.3  Ⅲ级预警

通辽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1)向疫情发生地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2)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市所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3.4.3.4  Ⅳ级预警

奈曼旗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1)向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2)向所辖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旗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社会公众发布。

5)同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3.4.4 确定疫情并进行分级后,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长不超过24小时。预警时间持续至疫情发生当年年底,依据疫情形势决定是否延续至下一年度。同一地区同一预警期内反复出现同样病例,经专家组评估后,若疫情无加重或扩散蔓延的可不重复预警,否则需要重复预警,并针对疫情提出相应的提醒警示。

3.4.5 发布形式。根据发布对象可选择以下方式:文件、会议、官网、各类主流媒体、公告等。

4  病例与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疫情发布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奈曼旗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新冠肺炎病例和感染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守好自己门”、“管好自己人”,提高风险意识和报告责任意识。

4.2  病例确认

4.2.1 年度首例确诊病例确认。

土城子乡的年度首例新冠肺炎病例,经奈曼旗、通辽市和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病毒核酸阳性,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防控专家组根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

4.2.2  后续病例确认。

后续病例经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病毒核酸阳性,由市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专家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必要时申请自治区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专家组会诊确认。

4.2.3  重型危重型患者确认。

确诊病例病情加重,由奈曼旗卫健委向通辽市卫健委报告,经市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后,报自治区医疗救治专家组复核确认。

4.2.4  无症状感染者确认。

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病毒核酸阳性即可确认。

4.3  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发现新冠肺炎病例后,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诊疗方案、防控方案进行网络直报,并向乡卫生院报送疫情信息,由卫生政府和旗卫健委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向人民政府报送疫情信息。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并于24小时内完成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上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乡卫生院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同时向上级疾控机构报送订正信息。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

4.4  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我乡出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聚集性疫情时,乡卫生院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待旗卫健委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事件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5  信息发布

卫生健康委负责发布全新冠肺炎疫情信息。首例出院病例的信息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第二例及以后病例由市卫生健康委发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由市卫生健康委公布。

5  应急处理

各地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1  本地尚未发现新冠肺炎疫情但毗邻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或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较重,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应采取以下措施。

5.1.1  发布Ⅳ级预警。

5.1.2  压实属地责任。各村、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新冠肺炎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迅速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及时研判疫情,严格按照“乙类甲管”和检疫传染病管理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和输入。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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