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镇人居环境整治投诉举报制度
为切实做好东明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工作,畅通群众反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问题的渠道,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东明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设立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中心设立在黄陵县农业农村局。
举报电话: 0475-4588040
举报邮箱:nmqdmz@126.com
举报地点:东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二条 具体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农村人居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上级交办的投诉我镇农村人居环境举报案件。
(二)负责对举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究,举报的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负责对举报案件的移送、转送。
(四)负责对受理的举报件提出拟办意见。
(五)负责对移送、转送的举报件的督办。
(六)向举报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村制定的村规民约。
(七)建立和管理举报资料档案。
(八)负责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形式进行举报,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对相关举报,我们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举报受理范围:
(一)农村乱搭乱建乱放、乱倒乱堆垃圾、粪污乱倒乱排的行为。
(二)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的行为。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中不按标准施工建设,贪污、收受礼金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案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和分类。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按照举报件的内容、性质和责任进行分类。
(二)呈批及移送。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举报中心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举报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分管领导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签批有关单位办理;涉及面广、重要的投诉要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报告,提出办理意见,限时办理;需要立案的举报件,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三)调查处理。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定程序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督办。举报中心要及时了解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按照办理时限的要求进行督办。
(五)办结。举报案件经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办结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六)反馈。直接受理的举报件,经办人要撰写书面办理结果报告,并告知举报人;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件,要撰写办理结果报告,记录告知举报人时间及反馈意见,并将书面调查报告和举报信复印件交举报中心并报送交办单位;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交办单位写出书面说明。
(七)存档。举报件办结后,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后归档。
第六条 举报件办理时限:
(一)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件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落实承办单位。凡是举报对象明确,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举报中心要在接到举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件的受理情况。
(二)举报中心直接受理的举报件,应当在承办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做出处理;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镇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向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经镇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要定期向上级机关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四)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经办人应自接到举报中心转来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举报人。
东明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