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明镇人居环境整治长效管护
机制的通知
各嘎查村委员会:
为全面加强农村牧区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从根本上改善人居环境,经镇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农村牧区公共管护制度、标准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村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各嘎查村委员会要根据东明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管护制度、标准和办法,结合本镇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嘎查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管护队伍和管护机构,做到设施设备运行管护事、权、责明晰。完善嘎查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达到“五有”管理目标,即“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督查、有经费”,实现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得到持续改善。
附件:1-1.东明镇各嘎查村绿化管护制度
1-2.东明镇各嘎查村绿化管理标准
1-3.东明镇各嘎查村屯绿化管护办法
2-1.东明镇乡村道路管护制度
2-2.东明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3.东明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1.东明镇农村牧区环境卫生整治及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3-2.东明镇农村公厕长效管理办法
3-3.东明镇农村公厕服务制度
4-1.东明镇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及制度标准
4-2.饮水安全的四项标准及评价方法
5.农村污水公共基础设施的制度标准及管护办法
2020年11月8日
东明镇各嘎查村绿化管护制度
一、东明镇各嘎查村绿化管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东明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本镇各嘎查村绿化管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嘎查村负责人为本嘎查村绿化管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本小组绿化管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户根据“门前三包”要求负责对自家门前屋后的树木进行管护;个人庭院绿化由村民个人负责。
二、东明镇人民政府和各嘎查村承担养护管理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生态护林员做好村屯绿化管护工作。
三、各嘎查村从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聘用专职护林员,负责本嘎查村绿化工程的管护工作,农牧户房前屋后、庭院果树经济林等产权归属个人的由产权人自行养护,负责定期浇水、补植、修剪、锄草、防牲畜啃咬、预防病虫害等抚育管理工作,保证绿化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鼓励和引导农牧户自主承包房前屋后绿化林木管护。
四、将各嘎查村绿化管理纳入村规民约中,倡导村民爱护花草树木。嘎查村应组织村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植树造林义务,积极参与绿化公共设施认建、认养、认管等工作。
五、禁止人为毁坏村内绿化树木及设施,包括村内绿化的树木、花草、绿篱及其他绿化设施。禁止在树木上栓牲畜,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刮碰树木及设施;禁止向绿化用地倾倒废弃物、污水、堆放柴草,损坏村内绿化树木及设施的,由嘎查村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由村委会责令当事人自行补种相同规格的树木,按照村规民约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东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给予重罚。
六、村内绿化树木由村委会统一组织修剪,禁止掐头截干,修剪要以有利于树木生长和美观为原则,科学适度进行修剪整形。
七、村屯绿化的树木不得随意采挖和砍伐,禁止私自占用公共绿化用地,确因需要砍伐和占用的要经过镇村两级同意后,上报林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东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年对各村绿化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养护措施不力、管理责任不到位造成绿化成效不达标的,责令相关人员补植相同规格绿化树木或恢复原状。对村绿化管护不合格的嘎查村,取消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森林乡村和村绿化示范村资格。
附件1-2
东明镇各嘎查村绿化管理标准
一、各嘎查村绿化包括村内公共道路两侧绿化、护村林、空闲地、住宅庭院、村内周边等的公共、私人场所绿化。
二、村内道路绿化不应追求高大上,应根据适地适树原则,采用常绿树种、落叶树种相结合,也可发展果树、乡土树种,各具风格和特色。
三、宽度6米以上的公共街路都要进行绿化,每侧栽植单行树木,道路宽度在10米以上的在道路两侧各栽植2行或多行树木,主要街路要全部覆盖,应绿尽绿、不留死角。
四、鼓励村民在自家庭院栽植果树发展庭院经济林,树种以塞外红、李子、葡萄等为主。
五、绿化要在造林前一年夏季或秋季进行整地,村内以半地下畦田式整地为主,修筑植树池。深度30厘米,宽度根据栽植树木的行数确定,单行的整地宽度1米,双行的宽度2.5米,3行的宽度7米,4行的宽度9米。
六、村内绿化应使用多年生大苗,杨树、柳树、榆树、榶槭、五角枫等树种苗木要求胸径在3厘米以上,树高在2米以上;樟子松、油松、云杉等常绿树种应使用容器大苗,苗高1.5米以上,冠幅1米以上;塞外红、沙果、123果、李子等果树应使用3年生苗木,地径2厘米以上。灌木绿化苗木采用二年生优质苗。
七、村内绿化以春季栽植为主,株行距以2 X 2米和3 X 2米为主,品字形配置。在植树池内人工或机械挖栽植穴,直径40厘米,深度60厘米。穴内回填表土和农家肥混合物,杨树、柳树、榆树、榶槭、五角枫等乔木树种栽植深度40-50厘米,其他树种栽植深度30厘米,把苗木直立放入栽植穴内覆土踩实,然后在树池内大水漫灌,浇足浇透,扶正培土。
八、为防止人畜损毁绿化树木,可在树池四周设置围栏或栅栏进行有效防护,围栏高度设置在1米以内。
九、绿化树木栽植后管护责任人或辖区生态护林员要强化抚育管理,根据树木生长和土壤情况及时进行松土、除草、浇水和病虫害防治,在3月下旬和11月上旬及时浇灌解冻水和封冻水,全年浇水不少于10次,确保每次浇足浇透。每年松土除草不少于4次,发生病虫害及时除治。
十、绿化树木栽植第二年后,每年春季3月下旬在树液未萌动前根据树木生长情况进行修枝整形,对乔木树种以轻剪为主,适当控制主枝高度,剪除徒长枝、下垂至1.5米以下枝条、倾斜偏冠枝条、接触架空线枝条、影响车辆和行人视线枝条,保持树冠高度占树高的1/3以上,不得掐头截干。对樟子松、油松、云杉等常绿树种在幼树阶段尽量不修枝或轻微修枝,保持树型美观。修枝剪口要平滑,防止劈裂,剪口涂抹油漆或愈合剂,尽快伤口愈合,减少伤口水分散失。
十一、管护责任人或辖区生态护林员每天应对绿化树木及其管护设施进行巡护,杜绝人畜毁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有效处置。随时修缮损毁的树池、围栏、栅栏和牌匾等设施。
十二、对绿化未达到合格标准或损毁的树木,要在雨季、秋季或第二年春季采用相同标准的苗木进行补植,并采取相应保活措施,确保达到绿化成效。
附件1-3
东明镇各嘎查村绿化管护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镇各嘎查村绿化的管护工作,有效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促进乡村振兴建设,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乡村,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范围内所有嘎查村绿化,绿化类别包括村屯公共道路两侧绿化、护村林、住宅庭院、村屯周边等的公共、私人场所绿化。
第二条 村屯绿化管护工作包括所对所种植的树木、花草及附属设施进行松土、除草、浇水、施肥、修枝、除虫、防止人为及牲畜毁坏等工作。
第三条 管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东明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本镇村屯绿化管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嘎查村负责人为本嘎查村村屯绿化管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本小组村屯绿化管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户根据“门前三包”要求负责对自家门前屋后的树木进行管护;个人庭院绿化由村民个人负责。
第四条 各嘎查村从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聘用专职护林员,负责本嘎査村绿化工程的管护工作,农牧户房前屋后、庭院果树经济林等产权归属个人的由产权人自行养护,负责定期浇水、补植、修剪、锄草、防牲畜啃咬、预防病虫害等抚育管理工作,保证绿化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鼓励和引导农牧户自主承包房前屋后绿化林木管护。
第五条 根据全镇禁牧规定,本镇的马驴骡及牛羊等牲畜实行全年全域禁牧舍饲,除役用和有人为监护外禁止出院。严禁牲畜毁坏村屯绿化树木及设施。
第六条 村屯绿化树木由村委会统一组织修剪,禁止掐头截干,修剪要以有利于树木生长和美观为原则,科学适度进行修剪整形。
第七条 禁止人为毁坏村屯绿化树木及设施,包括村屯绿化的树木、花草、绿篱及其他绿化设施。禁止在树木上栓牲畜,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刮碰树木及设施;禁止向绿化用地倾倒废弃物、污水、堆放柴草,禁止人为损坏和偷盗村屯绿化树木及设施。
第八条 村屯绿化的树木不得随意采挖和砍伐,禁止私自占用公共绿化用地,确因需要砍伐和占用的要经过镇村两级同意后,上报林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将村屯绿化管理纳入村规民约中,倡导村民爱护花草树木。 嘎查村应组织村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植树造林义务,积极参与村屯绿化公共设施认建、认养、认管等工作。对能落实林权及管护责任制的尽量落实到户,真正做到“谁管护、谁受益”。
第十条 村民应培养良好的爱护树木、呵护环境的生活习惯,不破坏绿化及设施,任何公民有权阻止损害村屯绿化的行为,并有权得到相应的奖励,对于破坏绿化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损坏村屯绿化树木及设施的,由嘎查村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由村委会责令当事人自行补种相同规格的树木,按照乡规民约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给予重罚。
附件2-1
东明镇乡村道路管护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护路员工作制度
1、及时清除路面堆积物,保证公路畅通;
2、修整路肩、边坡、清除路肩杂草、杂物;
3、及时清理桥面上的堆积物,保证桥面整洁;
4、及时疏通边沟,保持排水设施无淤塞,确保排水畅通;
5、因地制宜做好公路两旁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和栽植,确保行道树生长、良好、美观、无病虫害;
6、及时清理塌方、处理路基水毁风蚀缺土(3m3以下),发现重大塌方及坍方和水毁造成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情况,应立即组织群众抢修,设置路障等防范措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7、经常上路巡查,及时阻止和举报在红线控制区内建房、挖掘和侵占公路等违法行为,发现超限超载等违法车辆通行要及时举报;
8、做好安全防护,上路作业必须穿安全标志服,严格遵守养护作业规程,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9、每月上路必须达20日以上,作业有工作日记并有签字;
10、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逐步提高养护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11、遇到特殊情况时,要服从统一调遣和指挥并完成工作任务;
12、护路员电话有变动时,要及时上报,便于联络。
三、安全生产制度
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2.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3.暴雨、冰冻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5.冬季清除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附件2-2
东明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镇范围内的所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其它交通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旗交通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建设的连接东明镇、场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全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镇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旗交通运输局负责东明镇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各嘎查村要建立公路养护所,养护所隶属于本苏木乡镇、场养护站管理。
第四条:东明镇人民政府为全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负主要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各嘎查村牧区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将公路养护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问责机制,并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实绩考核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镇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负责全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具体项目计划的审核,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做好年度工作考核。
第七条:村与村之间相连接的村村通水泥路,由村级负责管理养护管理。
第八条:东明镇、场养护站负责辖区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嘎查村做好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公路巡查工作。
第九条:嘎查村养护所负责本村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公路巡查工作。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条:各嘎查村委员会、村公路养护站、所要根据辖区内公路的特点,坚持日常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适时组织春、秋两季公路大整修,及时对雨季造成路基冲沟进行恢复,及时清理冰雪、砂阻,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巡查,乡村级公路优、良、中等路比例不低于80%。养护要按照“路况水平保持良好,公路线型流畅;路面完好、无明显病害;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绿化协调美观”的质量要求,做到全面养护。
第十二条:各嘎查村委员会、村养护站要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按行政区划划分责任段,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各嘎查村委员会、村养护站都要建立日常巡查和雨(雪)天气彻查的道路巡查制度,加强对路面、路基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保养、加固、抢修,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发生的自然灾害、路产损害案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各嘎查村委员会、村养护站,统一规划,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保障树木正常生长。对于弯道内侧的行道树一定要保证视线畅通,对于成年树应经常检查,避免因树干折断危及行人、行车的安全。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涉及挖砂、取土、取水时,镇政府应当给予支持,沿线有关企事业单位、嘎查村和农牧民群众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养护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镇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镇财政预算,参照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比例25%、25%、50%安排养护经费,并随全镇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提高,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正常需要。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所需资金由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列支,用于农村牧区公路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的总额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要素统筹安排。同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农牧民群众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着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所辖区域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十九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在县级以下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防止超限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的设施,使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的,需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所需费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无安全隐患。严禁在公路及沿线设施上随意张贴广告,如需在公路用地内设立广告牌等需要经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不得随意采伐,确需更新采伐时,须经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二十三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在较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向旗政府报告,由旗政府组织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线村民予以抢修。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镇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政府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养护职责,农村公路出现弃养的;
(二)养护工作开展不及时,路况质量较差、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县级公路”: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旗)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路线编号为X排头。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嘎查村的公路。路线编号为Y排头。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村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嘎查村与嘎查村、嘎查村与自然村和嘎查村与其他公路的公路,但不包括嘎查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路。路线编号为C排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悖时,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3
东明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