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发布日期:2020-12-30 浏览次数:108

刘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治区关于做好嘎查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旗、镇关于做好嘎查村“两委”换届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确定嘎查村民委员会职数

本村民选举委员会是直接领导、主持本村换届选举的临时工作机构,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为止。

全力推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推动“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根据大沁他拉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职数确定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定本村民委员会职位职数如下:

主任1名、委员4名(其中女性委员1名)。

二、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本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日确定为2020年  12   25  日开始,公布选民名单时间为2020年  12   30  日,选举日确定为2021年  1   23  日,中心会场设在本村村部。如选举不能如期进行,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后报请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重新确定选举日并另行公告。

选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凡年满十八周岁   2003    1    23  24时前出生),户口在本村的村民,都要进行登记,对放弃参加选举的选民,经本人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法律判决文书为准)的人不予登记。

对于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方式通知到本人。外出村民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表示是否参加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做出书面表示的,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将不列入参加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且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的,由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应予以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在经医院证明和其合法监护人确认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本村选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列入本村选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与本村无联系,下落不明,找不到本人,无法告知的,不列入本村选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嘎查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列入本村选民名单。

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本村选民名单。确认是否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必须由检察院或法院以公函或文件形式予以认定,其他部门的认定无效。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即使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不包括已经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和退休的人员),也不能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名单。

计算村民年龄时间以选举日(2021年1月 23  24时)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在选举日20日前(20211月 3  日)发布公告,按村民小组,在村醒目位置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的申诉,应在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解释或者纠正。在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确定无异议的选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选民签收。

三、明确候选人资格条件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依法明确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如下: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引导群众把“双好双强”的人员推选为候选人。(1)思想政治素质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2)道德品行好。公道正派、作风民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和奉献精神,能够全身心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3)带富能力强。视野开阔,敢闯敢拼,具备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能够引领群众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4)协调能力强。适应城乡基层治理和民族工作需要,善于解决突出矛盾、处理复杂问题,能够协调辖区内各类组织开展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确定为候选人,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当选无效:1)受过刑事处罚,或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的;(2)因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因赌博受过行政拘留的;(3)涉及黑恶势力或被认定为“村霸”的;(4)因恶意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未满3年的;(5)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7)在推行国家统编教材工作中,因不担当、不作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利用民族问题蛊惑、煽动他人消极抵制造成不良影响的;(8)在担任嘎查村“两委”干部期间,因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涉农涉牧资金、帮扶资金、社会救助资金被有关部门查处的;(9)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中存在问题线索尚未查清的;(10)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11)原嘎查村“两委”成员近2年内被责令辞职及以上或罢免,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或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12)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13)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14)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或以造谣、诬告、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干扰破坏换届的;(15)党员发展过程中存在“带病入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入党程序等4类违规违纪问题,且经分析认定本人不符合党员条件、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的;(16)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因不担当、不作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17)丧失行为能力等其他不宜确定为候选人的情形。

四、分岗位报名参选确定正式候选人

选民登记后,发布公告,公布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一律采取报名的办法产生。符合条件拟参加选举的选民,在选举日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参选意愿和参选职务。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参选人进行测评,入户征求意见。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参选名单进行初审后,报镇党委进行组织考察,并由镇党委按程序提交旗委组织部、旗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联审,根据组织考察和资格条件审查情况,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提交选举。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比应选人多1人,委员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1人。

候选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辞去候选人资格的,所缺名额从党委联审结果中依次递补。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必须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五、正式投票选举

选举时按主任、委员制作不同颜色选票,由选民一次性投票选举。选票由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统一印制。

正式投票选举时,在 刘家堡 村村部设立一个中心会场,根据实际设立投票站 1  个,设立 9  个流动票箱,流动票箱至少有3名工作人员登门接收投票,其中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派出工作人员2名,村级工作人员1名负责入户协助认人。

中心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能够到中心会场投票的选民必须到中心会场投票,选民领取选票时,应当持参选证,接受委托投票的选民还必须持委托投票证和委托人参选证。

中心会场投票时间自2021年1月 23    6  00 分至1月 23    10   00 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票选举时间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告之选民。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组织选民集中投票,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

投票选举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代笔人员等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本人不识字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到中心会场代笔处由专职代笔人员代写,也可以选一名本村近亲属选民代笔填写;向流动票箱投票的可以由选民指定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或流动票箱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派出工作人员代写,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选举时不在本村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由本人当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指明有选举权的一名本村近亲属为委托人,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填写委托投票证,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民在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都要集中到中心会场,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等工作人员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选票统计结果记录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分别签名。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得票结果。

举收回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为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为选举有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选票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无效,但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废票计入选票总数,弃权票属于有效票。但未投入票箱的选票,不能计为弃权票,也不能计算为投票。

六、确认得票结果

全村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当场再次投票(另选他人无效),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达到3人,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如果主任暂缺,由当选时得票多的委员临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3人(包括1人未选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时,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正式选举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需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可以当场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在一个月内进行,选民登记不再变动。

有妇女村民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村民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已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委员,在另行选举的职位中留出一个名额进行专职专选。

通过另选他人方式得票多数并超过半数,或候选人与另选人得票均未超半数,需报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审后,确认是否当选或列为另选候选人。

本办法未明确的选举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旗、镇第十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文件精神执行。

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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