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沁他拉镇刘家堡村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管理,促进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避免资产流失,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2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涉农涉牧资金、京蒙协作扶贫资金及结对帮扶等资金)所形成的扶贫资产。扶贫资产分为经营类、公益类、到户类三类资产。
经营类扶贫资产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农林牧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股权类资产。
公益类扶贫资产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包括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发放或补助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护到位、安全长效原则。
第二章 主体责任分工
第四条 旗财政局对全旗扶贫国有资产统筹管理,指导全旗扶贫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旗农牧局对全旗扶贫集体资产统筹管理,指导全旗扶贫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旗获得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扶贫资产经营指导、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旗扶贫办负责研究和制定全旗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扶贫产业项目对接,组织建设部门按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形成资产按规定移交产权方管理。
第六条 大沁他拉镇对镇级及村级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所有权界定、建立台账、监督资产变化情况,上报统计报表等。嘎查村负责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台账统一管理,按要求上报管理数据。
第三章 权属界定
第七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旗扶贫办、财政局、农牧局统筹安排。所有权界定以资金使用方向为主要依据,由上级对下级履行界定程序。
第八条 扶贫资金直接到人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受益户,由嘎查村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嘎查村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受益者签字确认,嘎查村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扶贫资金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大沁他拉镇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镇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管理规定承诺书,报旗扶贫办、财政局、农牧局、旗获得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条 扶贫资金由旗直部门组织实施的旗级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旗级所有,全部纳入旗级直管范围由获得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报旗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对所有权界定出现异议无法直接确认的由旗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十二条 在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基础上,由旗扶贫办、财政局、农牧局指导,由产权方对已建成的扶贫项目及资产进行全面核查,逐级登记,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清单,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逐一登记造册,明确各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资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可扩大等级范围),对扶贫资产的使用变动和收益分配情况需及时补充登记。
第五章 资产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逐级上报备案。
(一)产权归属到户类扶贫资产的,由贫困户自行确定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嘎查村要做好资产经营指导工作,经营方式发生转变时须到嘎查村登记备案。
(二)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嘎查村集体所有的,按照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经大沁他拉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大沁他拉镇备案。
(三)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旗级所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须由旗主管部门提交方案,由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按经营类、公益类、到户类三类资产分级次建立总分台账,落实各级建账管理责任,经营类资产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确保投资收益的实现和收缴,确保资本金安全使用和收回,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实现合作经营类资金担保全覆盖。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其中政府投资不得低于约定比例。旗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对于整改不力严重影响资金安全的违约行为,政府有权撤回投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经营要严格规范程序,坚持民主决策、上级审批、公告公示、协议约束原则,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实行公开公正、阳光操作。重点加强对嘎查村集体以自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或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经营不善或无能力经营的,移交苏木乡镇或旗获得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经营。要严格防控风险,根据扶贫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各类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第十七条 贫困户将到户资产与相关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由镇、嘎查村负责督促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归还资产。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第六章 收益的收缴及分配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经营收益,建立专户进行管理,旗级资产收益由获得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收缴收益、苏木乡镇场级由乡镇收缴收益。
第十九条 经营类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人,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进行使用,分配方案可按照“产权人提方案、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备案”的流程,经过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 嘎查村扶贫资产收益由嘎查村委会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经苏木乡镇审核同意后,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苏木乡镇场、驻村工作队对分配方案的实施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分配方案在嘎查村范围内公告公示,公示后按照相关规定将收益及时发放到户到人,并向受益户发放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级所得上级分配的资产收益,以及村级经营的扶贫资产收益,均由各嘎查村分配,主要用于扶贫产业提质增效、扶贫成效巩固提升、小型公共设施建设等。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村到户分配方案经苏木乡镇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收益向贫困户直接分配的,应当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确保稳定脱贫前提下,收益分配留有余地,不分光吃净、吊高胃口。扶贫资产收益除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外,可用于设立公益岗位、奖励补助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加大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户群体的关注力度,对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由嘎查村“两委”提出帮扶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苏木乡镇审核备案后,可使用扶贫资产收益开展即时帮扶解困,防止出现新的致贫。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产权所有者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资产需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基础上,经上级部门批准备案后实施,以确保资产处置程序符合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有关规定,防止扶贫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处置必须履行上级审批程序。
到户扶贫资产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如需处置须向嘎查村提交申请,由嘎查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嘎查村登记,报苏木乡镇场备案。
(二)到村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须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按民主决策程序决议,议定后提请所在苏木乡镇场党委会议审批,在乡村两级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苏木乡镇场相关单位负责登记,分别报旗扶贫办、财政局、、农牧局、获得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备案。
(三)由旗级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主管部门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旗财政局、扶贫办联审,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明确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扶贫资产归所有权人,由所有权人继续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处置所得要用于新的扶贫项目建设,形成新的扶贫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利用扶贫资产为嘎查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
第七章 资产维护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使用者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扶贫资产维护由资产经营者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自行安排维护费用。
第三十条 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八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除财政局、农牧局负责履行资产监管职能外,同时接受扶贫办、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主要在于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关键环节。
第三十三条 扶贫资产监督应根据资产性质、类别分类施策,重点落实公开公示、定期巡查、驻企监管、审计监督、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资产台账和其他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由旗扶贫办、财政局、农牧局统筹指导,获得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扶贫资产所在苏木乡镇场、嘎查村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第三十六条 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三本账管理”模式,即获得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以及三类资产台账,统领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乡镇级由苏木乡镇场建立乡镇、村、户三级台账,村级由嘎查村建立村、户两级台账,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扶贫资产档案建立,实行备案制度。每一项扶贫资产均须按照前期工作环节、组织实施环节、确权移交环节、资产运营环节、收益分配环节分段建档、全程备案。
(一)前期工作环节档案包括项目入库资料(民主决策记录、项目初步方案公示资料、可研或建议书、入库联审手续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手续、项目实施公示等方面资料。
(二)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施工日志、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设计资料、竣工验收等方面资料。
(三)确权移交环节档案包括资产确权移交手续及资产所有权者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等方面资料。
(四)资产运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资产运营及风险防控中签订的协议和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方面资料。
(五)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记录、收益领取确认记录及相关公示公开等方面资料。
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依财经法规予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补充、修订。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