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沁他拉镇扶贫资产监督权
落实制度
为加强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建立齐抓共管、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扶贫资产监督贯穿扶贫资产形成前后的全过程,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及经营运行、资产收益分配、资产后期管护维护等情况。
第二条 监督主体包括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构建立体式、全领域的监督组织体系。
第三条 扶贫资产监督坚持全过程公开公示原则,全镇三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扶贫资产公开公示的组织领导,扶贫资产形成过程中涉及的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履行相关环节的公示公开责任,确保阳光操作,保障社会各界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第四条 扶贫资产监督坚持逐级备案管理,旗镇村三级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扶贫资产进行资产登记,履行产权移交手续,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旗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扶贫资产产权移交、台账建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村集体接收的扶贫资产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由扶贫资产所在乡镇集中统一管理,旗级经管部门负责对三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扶贫资产监督实行定期巡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及扶贫资产所有权人上一级单位负责扶贫资产建设运营的日常监督。扶贫资产后期管护坚持“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原则,确保扶贫资产长久运行。公益类扶贫资产管护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日常监督。
第七条 扶贫资产监督实行专项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负责对扶贫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扶贫项目、实施程序、资金拨付、效益发挥等内容进行审计,必要时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确保使用安全、运营规范。
第八条 扶贫资产监督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对扶贫资产的绩效进行考核,必要时聘请第三方进行考核,确保扶贫资产绩效达标。
第九条 扶贫资产监督实行专项整治制度,旗镇纪委监委部门负责对扶贫资产建设运营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执纪监督,从严查处扶贫资金资产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及侵占贪污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扶贫资产监督实行即时反馈制度,各监管主体负责将本单位监督权履职情况定期向镇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检查结果及职责履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