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沁他拉镇扶贫资产经营权
规范制度
为确保经营类扶贫资产收益稳定,充分发挥扶贫资产带贫减贫作用,建立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的扶贫资产运行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扶贫资产经营权归属所有权者,指所有权者以自主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运营经营类扶贫资产获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第二条 扶贫资产经营权管理实行所有权者及上级部门双重管理。
第三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应遵循“三个必须”要求。
1.必须防控风险。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经营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合作经营项目必须实现抵押担保覆盖。
2.必须规范程序。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坚持民主决策、上级审批、公开公示、协议约束原则,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公开公正、阳光操作。
3.必须绩效达标。扶贫资产的经营,需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确保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经济效益原则上年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投入的6%,力争达到8%。允许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安全。
第四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1.到户扶贫资产的经营,由农户自主经营,允许委托经营。经营方式由农户自行确定,经营方式发生转变需到村委会登记备案,不得造成扶贫资产流失。
2.村集体扶贫资产的经营,由村集体自主经营,允许委托经营。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需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3.村级联建扶贫资产的运营,原则上推行集中经营模式,分村履行委托经营手续。经营方式发生转变,需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旗级直管的扶贫资产,原则上委托扶投公司运营。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履行“一定、一招、三查、两审、一决议”决策程序。“一定”即由旗扶贫办确定项目实施初步计划;“一招”即旗扶投公司公开招募合作伙伴;“三查”即旗扶投公司对意向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征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提出拟合作企业名单和合作方案;“两审”即旗扶贫办对扶投公司意向合作企业和合作方案进行审核确定;“一决议”即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对旗扶贫办提交的合作企业和方案进行决议,确保经营方案多轮论证、科学严谨。
第五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不得造成资产损坏及流失,流动性资产合作期满后全额收回;固定资产不得人为损坏,合作期满后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