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镇党委党费收缴
管理制度
一、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党员务必每月向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如有特殊状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能够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状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能够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能够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五、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透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六、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状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