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20-2021年度为全区持证残疾人(0-59周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21 浏览次数:255

关于实施2020-2021年度为全区持证残疾人(0-59周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盟市分公司、各盟市残联、满洲里市和二连浩特市残联: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残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开始,内蒙古残联为全区重度残疾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今年,内蒙古残联经征求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同意,将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对象由“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持有残疾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调整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范围在0-59周岁并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被保险人

0-59周岁且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并持有于2020年6月30日以前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保险责任

2020年6月30日 — 2021年6月29日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因为意外伤害导致再次残疾、意外伤害医疗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 3.5万元/人。

因意外伤害导致再次残疾: 3.5万元/人。

意外伤害医疗: 4000 元/人。

 

保险费用

具有自治区户籍的0-59周岁持证残疾人参保所需保险费由自治区本级预算列支。各地不得以提高标准为由向残疾人收取任何费用。

 

理赔流程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意外伤害事故后,要及时向中国人保财险95518热线电话报案。

(二)2020年6月30日 — 2021年6月29日期间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及时向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报案处理的,可以在本保险期限内进行补报案处理。

(三)索赔时需要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意外事故相关证明、医疗费用单据、住院病例原件等材料、意外身故的须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银行卡复印件。以上索赔资料可以通过线上(微信、人保APP)或线下方式送达人保财险各盟市分公司,由各盟市分公司对应的理赔专员及时处理案件。

(四)需验证被保险人的残疾人证真实性,可在中国残联网站“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页面输入姓名和残疾人证号进行查询和验证。

(五)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案件,所在地人保财险各盟市的分支机构收到齐备的理赔申请资料后,理赔金额需在10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工作要求

(一)中国人保财险各分支机构接到报案后,要及时进入赔付程序,理赔金额明确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无故拖延。

(二)各地残联和人保财险各分支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情况进行协商,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盟市、旗县(市区)残联要积极向受保障残疾人宣传保险政策,确保将惠残政策落到实处,对于有需要帮助理赔的残疾人提供帮助,积极协调人保财险各分支机构进行理赔,对于残疾人反映的符合条件但无故拒赔的情况要及时向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及自治区残联反馈,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将会同自治区残联协商妥善处理。

(四)人保财险各分支机构及各地残联要加强相关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及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发放宣传单、短信宣传等方式,让广大残疾人了解保险政策、保障范围、理赔渠道和赔付程序。人保财险各分支机构和残联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沟通联动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人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联系人:健康保险事业部/社会医疗保险事业部 巴盾

联系电话:0471-6900034   传真:0471-690402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信息来源: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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