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镇村级护林员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10-24 浏览次数:137

东明镇村级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东明镇的生态环境、草地和林地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东明镇生态环境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明镇人民政府将生态环境、草地和林地的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东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镇辖区内的林地管护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明镇共33个嘎查村,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

第二章 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五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

第六条 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

第七条 护林员日常工作由东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管护工作。

第八条 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季度由本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季度的工作情况,布置下季度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 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本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本辖区内草原林地资源监测管理工作。

(二) 协助东明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东明镇人民政府或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东明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 对本责任区的林地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2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 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 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 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林地权属纠纷。

(七) 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 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林地、草原的行为,例如在辖区内违规放牧、私自开荒等,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护林员的权利

(一) 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 对盗砍滥伐等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 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东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

第十一条 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护林员工作考核制度,以护林员工作职责为依据,结合个人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奖惩。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 护林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工作职责,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林地资源行为,林地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补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林地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三条 护林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林地资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300-1000元的罚款。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凡发生被省林火卫星监控或被省、市通报及群众举报、领导督办的森林火灾,视情节轻重给与处罚。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 未按规定完成上级安排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2020年10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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