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

发布日期:2019-07-25 浏览次数:139

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

 

国家三项制度: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

  

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奖励扶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860元,伤残家庭每人每年6240元,直到亡故为止。

 

 

 

 

 

 

 

 

少生快富工程

 

“少生快富”工程的目标人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含夫妻一方户口在外地(亦为农牧业户口)而在本旗一方户口所在地长期居住,且所生子女均登记为本旗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农牧民);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4、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两个子女均为女孩。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5、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且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2016年1月1日后生育子女的;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奖励标准:对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每对夫妇一次性奖励3000元。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奖励对象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2015年12月3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以享受,2016年1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不再享受。

奖励标准: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农牧民独男户夫妻每户每年120元;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户每年240元。

 

 

 

 

 

 

 

 

 

 

 

 

 

 

 

 独生子女家庭奖学金制度

 

    奖励对象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3、独生子女考入国家本科重点大学。

奖励标准:女孩一次性奖励一千元,男孩一次性奖励500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12月年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通知》(内卫计家庭字【2015】918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也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字【2016】141号),明确规定为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发给相当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倍的扶助金,资金由旗县市区财政解决。

扶助标准:按照旗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倍计算,按家庭一次性发放。

 

 

截止2019年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发乡镇现行最全最新简化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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