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政发〔2018〕23号
奈曼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奈曼旗人民政府党组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办局:
现将《奈曼旗人民政府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5日
奈曼旗人民政府党组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党组决策行为,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17〕9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旗政府党组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通辽市委和旗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做到与党的目标同向、行动同步、工作同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坚持科学决策。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决策方法,尊重客观规律,确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三)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确保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五)坚持规范高效。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基础上,完善规范内部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旗政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旗政府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问题;
3.涉及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经济调节、重要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资源开发配置、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制定调整等事项;
4.涉及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全年和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事项;
5.涉及全局性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事项;
6.旗政府向市委、市政府和旗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下级公布的重要事项;
7.提请旗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8.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以及旗直各部门单位向旗政府报送的重要请示事项;
9.其他应由旗政府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研究旗政府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方案;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旗政府党组推荐、提名、任免的干部任免事项;
3.市级及以上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事项;
4.涉及旗级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事项;
5.涉及政府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
6.其他应由旗政府党组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确定的项目和旗政府核准的政府类投资项目;
2.旗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3.拟列入旗政府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民生实事项目;
4.涉及奈曼旗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
5.中央、自治区、通辽市在奈曼旗投资的重大项目;
6.以旗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会展(论坛)、重大赛事、重大节庆活动等;
7.以旗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等;
8.旗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融资担保项目、发行债券等;
9.其他应由旗政府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旗本级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的安排和调整事项;
2.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事项;
3.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事项;
4.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事项;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事项;
6.其他应由旗政府党组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主要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旗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等集体决策,必要时可召开旗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办公会(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召开会议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要在旗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决策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决策准备
1.充分调研论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旗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决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对按规定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等意见、建议的,决策承办单位要履行有关程序;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公示和社会听证,必要时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要依托相关专家及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以及经济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2.合理确定议题。决策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旗政府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或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旗政府各部门提出,经研究审定后报旗政府党组主要领导确定。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决策事项,必须由旗政府办公室初审把关并协调各有关方面形成初步意见,提请旗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审定后,报旗政府党组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材料一般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适当酝酿讨论。决策前,旗政府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办公会、专题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酝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决策承办单位事前应做好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对部门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大分歧,但确需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其他部门的意见一并供会议决策参考。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员。旗政府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旗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调整旗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或由旗政府党组推荐、提名、任免干部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逐个发表意见。参会人员要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本人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议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策。
4.组织列席旁听。旗政府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邀请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有关人士列席会议,邀请经济、科技、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旗政府法制办、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可就议题发表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5.严明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对不能按要求参会的,必须向旗政府党组主要领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6.形成决策纪要。“三重一大”事项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特别是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意见要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纪要,如实记载参与决策人员和决策过程。会议记录要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主持人、记录人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同会议纪要一并进行存档备查。
(三)决策执行
1.落实责任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旗政府全体会议决策的,由旗政府组织实施;经旗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决策的,由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工作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
2.严格执行决策。旗政府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