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发布日期:2020-08-06 浏览次数:663


为进一步预防腐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责任。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党组书记签发相关文件。

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审批财务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财务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数额较小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按“三重一大”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要按照财务公开规定,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三、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结果要及时向干部职工公开,接受监督。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小额度的物资采购,各股室向局办公室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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