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发布日期:2020-07-31 浏览次数: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8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令第十八号)

  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防洪法.doc
信息来源:党建办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