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公证处简介
奈曼旗公证处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于1982年,受通辽市奈曼旗司法局主管监督,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证明权。
奈曼旗公证处拥有现代化办公设备,先进完备的办公软件,有三名执业公证员,辅助人员若干,是一支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队伍组成的公证证明机构。在国内民事与经济领域为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提供了大量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奈曼旗法治建设、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奈曼旗公证处始终坚持“真实,合法、优质、高效”的原则,奉行“便民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类公证咨询和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0475-4217007
投诉电话:0475-4220148
电子邮箱:nmqgzc@126.com
办公地址:奈曼旗政府综合办公大楼一楼西侧117室
邮政编码:028300
奈曼旗公证处工作人员服务守则
一、必须坚持依法、客观的原则,杜绝假证。
二、应牢固树立公正为民的理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在接待当事人时应着装上岗,做到仪表整洁,谈吐文明,耐心解答,周到服务。
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申请,均应当受理,不得擅自设立受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受理。
五、值班人员应提前三十分钟到岗,做好准备。接待时不得擅离职守。
六、值班接待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当事人确有需要的,应主动延长时间。
七、对事先约定的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应约时不误。
八、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杜绝乱收费现象。
便民为民服务承诺
一、本处实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制。公证员在值班接待时,凡第一次来处申办公证的当事人,该接待人员应从接待、受理、审查到出证(或拒证)负责到底。公证员在对第一次来处申办公证的当事人,要将公证程序、所需提供证据材料、公证收费、注意事项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二、对有特殊困难需要上门服务的,本处从预约登记之日起五日内上门办理。
三、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事项,本处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收费,并实行优先服务。
四、杜绝推诿或刁难当事人的现象。
五、欢迎当事人对本处工作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对我处公证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给予评价,
公证基本常识
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公证制度:是国家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
3、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4、公证效力: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国家信誉为担保,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公证的法律事项受国家法律保护。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要件效力。
5、可以办理公证的十六类事项:合同;继承;委托;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上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6、一般程序: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凡属本公证处管辖经公证部门审查合格的公证事项均可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3)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本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按手印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其利害关系人或公证人员代为填写,填写处应由申请人按手印确认。
(4)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5)当事人应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实事求是地陈述申办公证理由及事实经过,对谈话笔录认真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
(6)公证人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事实不清需要调查的,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提供线索和方便。
(7)本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按规定标准将公证费交到财政局。
(8)本处办理的各类公证事务,依据公证法: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9)公证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由我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由我处代收认证费。
(10)公证书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和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7、四种公证管辖:
(1)按行政区划分公证管辖。
(2)协商管辖,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的,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一个公证处办理公证。
(3)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而发生争议时,由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在公证处无法行使职能的特殊情况下,依法由其他机关代为办理公证的特定管辖。
不同公证事项当事人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样本
1、出生证明:
×××(性别)于×年×月×日在×省×市(或县)出生。×××的生父是×××,生母是×××。
2、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至×年×月×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受过刑事处分。
已离境者:×××(性别,出生年月日,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至×年×月×日离境之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制裁。
3、死亡证明:
×××(性别,出生年月日,生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区×路×号)于×年×月×日在××地点因××(死因)死亡。
4、年收入证明:
兹证明×××(男/女,×年×月×日生,现住××××××)×年个人年收入为人民币××××元 (×××免冠二寸照片)
5、离(退)休证明: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于×年×月×日从×××××(原工作单位全称)离休(或退休、退职)。
××××(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开信人:
××××年×月×日
6、结婚证明:
×××(性别,出生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日)于×年×月×日在×省×市(或县)登记结婚。
7、夫妻关系证明:
×××(性别,出生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日)现系夫妻关系。
8、丧偶、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性别,出生年月日)与×××(性别,出生年月日)于×年×月×日在×省×市(或县)登记结婚,×年×月×日在×省×市(或县)经××部门登记(或调解、判决)离婚。(×××于×年×月×日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至×年×月×日未再登记结婚。
9、工作经历证明:
×××(性别,出生年月日
于×年×月至×年×月在××单位(应写明全称)从事何种工作任××(职称或职务),×年×月至×年×月在××单位(应写明全称)从事何种工作任××(职称或职务)。
10、亲属关系证明:
×××(性别,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出生年月日),父亲是×××(出生年月日),母亲是×××(出生年月日),哥哥是×××(出生年月日),姐姐是×××(出生年月日)弟弟是(出生年月日),妹妹是(出生年月日)。
11、学历证明:
×××(性别,出生年月日,)于×年×月至×年×月入××大学××系××专业学习,学制×年,于×年×月×日毕业。
12、在校证明:
.×××(性别,出生年月日,)于×年×月入××大学××系(高中等)学习,学制×年,现在是×年级学生。
13、曾用名、别名证明:
×××(性别,出生年月日)的曾用名(别名)是××。
14、域外亲属关系证明:
×××(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省×市××街××号是居住在××国××市×××(性别,出生年月日)的××(相互关系)。
重要注意事项:
(1)证明信应由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如工作单位的人事、组织、劳动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申请人档案的记载或掌握的真实情况负责书写,并写明出处,由书写人签名,加盖人事管理部门专用章,凡由当事人本人书写的证明信一律无效。证明信为二页以上的,需加盖骑缝章。
(2)申办哪种公证,提供哪种内容的证明,不办的不必提供。
(3)证明信在开出后十天内有效。
(4)公证申请一经受理应即时足额缴纳公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