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3项)

发布日期:2020-07-30 浏览次数:127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3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待定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受理→备案→信息公开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或补充的材料。

2.备案责任:对备案信息与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核对和备案。

3.信息公开责任:已办理备案的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网站进行公告。

《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盟市旗区两级五同
2 待定 普通工业项目及一般性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受理→备案→信息公开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项目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提交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
2、备案责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相关要求的项目予以备案。
3、信息公开。投资项目同意备案告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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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待定 权限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受理→备案→信息公开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受理责任。项目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提交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后受理。
2、备案责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相关要求的项目予以备案。
3、信息公开。投资项目同意备案告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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