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行政处罚 23项)

发布日期:2020-07-30 浏览次数:89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行政处罚 23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
类别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待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等处罚项目,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级五同
2 待定 对工业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级五同
3 待定 对工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级五同
4 待定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级五同
5 待定 对工业企业无偿向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级五同
6 待定 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级五同
7 待定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检查部门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级五同
8 待定 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三)指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的;(四)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三级五同
9
对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超出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
第九条 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 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项目,不能停建、停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项目,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第四十五条 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再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 待定 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
11 待定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
12 待定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6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
13 待定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
14 待定 对食盐未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没有明显区别于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本)
第十条  第二款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
15 待定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本)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4倍以下的罚款: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
16 待定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本)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
17 待定 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修订本)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709号)第三十三条“盐业主管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