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行政许可 1项)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待定 |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奈曼旗经济和信息化局 | 1.申请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或补充的材料。 3.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4.决定责任:予以批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5.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将正式文件送达申请人(单位) |
《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盟市旗区两级五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