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共治安镇委员会 关于给予李双喜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7-30 浏览次数:137


 

治党字〔2017〕 55号

 

中共治安镇委员会

关于给予李双喜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李双喜,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奈曼旗人,小学文化,2011年11月25日加入中国共产党,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治安镇胜利嘎查党支部书记。

现查明,李双喜主要违纪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李双喜将其位于通辽市奈曼旗治安镇胜利嘎查的180亩土地转包给白玉龙,承包期限至2026年12月30日。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李双喜隐瞒了该土地使用权已经转包给白xx的事实与被害人赵xx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承包费为人民币10万元,承包期限至2017年12月30日。次日,被害人赵xx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大厅将承包费10万元交给被告人李双喜。案发前,被告人李双喜退还给被害人赵xx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双喜将剩余被骗钱款退还给了被害人赵xx。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李双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李双喜作为共产党员,触犯国家法律,因犯诈骗罪,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017年7月13日经治安镇党委会会议研究,并经2017年7月27日旗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给予李双喜开除党籍处分。

此决定2017年8月2日起生效,若对此决定不服,可向治安镇党委提出申诉。

中共治安镇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

 

主送:治安镇胜利嘎查党支部、李双喜本人

抄送:奈曼旗纪委案管室、治安镇党建办留存

 

中共治安镇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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